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 |
|
|
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五)事假可以休假时间抵扣,超过休假时间的,每超过1天,扣发本人当月1天的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21.5天)。 (六)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病假超过3个月或事假超过10天的,按超出时间扣发绩效薪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旷工,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并视情况扣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以内的,扣发1个月岗位薪金和2个月绩效薪金。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2个月岗位薪金和4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甲等);一年内连续旷工4天或累计旷工6天的,扣发3个月岗位薪金和8个月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岗位薪金和全年绩效薪金,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年内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不发岗位薪金和绩效薪金,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迟到、早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天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不超过2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一天内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不超过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早退时间可作为事假、旷工累计。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确定1名职工为考勤员,报人事劳资处备案。各部门考勤员和负责人对上报的考勤结果负责,考勤责任纳入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职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兑现全部工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所人事劳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公文方案: 公司督办工作制度 下一个公文方案: 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管理办法
|
|
|
看了《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的网友还看了:
[计划方案]教职工春游活动安排方案 [计划方案]创建模范教职工之家活动方案 [计划方案]工会职工之家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合同范本]固定期限职工的劳动合同样本 [计划方案]教职工思想政治学习计划 [活动方案]2012年某高职院校女教职工三八妇女节庆祝活动方案 [活动方案]学校教职工趣味体育活动策划方案 [活动方案]工商局推进职工培训工作方案 [企划方案]新进职工教育管理办法 [企划方案]企业职工培训实施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