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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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对销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三、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四、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别奖: 一、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热情为用户服务,经常得到用户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者。 三、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 四、对有其它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第五十六条: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一、罚款: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员工所属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批评: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部门备案。 三、记过:由员工所属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报人事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四、降级: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后报人事部执行。 五、除名: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一、工作时间,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职责所需,经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八、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十、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公司明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四、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三次者。 五、一个月内旷工职 ( 工 ) 累计达二日者。 六、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六、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一、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二、一年中记过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三、在公司内*者。 四、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级二次者。 八、无故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累计达十二日者。 九、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五、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六、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七、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十四章福利 第六十一条: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意外医疗保险,其自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为一般员工办理意外医疗保险,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三条:公司可为员工临时安排住房(外地户口或市内交通不便者),员工按成本支付租金。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第十五章资遣 第六十五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对员工予以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拒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时。 第六十六条: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二、工作效率较低者。 三、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第六十七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 ( 含三个月 ) 者,随时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条:员工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声,不按资遣处理。 第六十九条:员工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 ( 含三个月 ) 者,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二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的工资。 三、在公司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 2 倍的工资。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发给其资遣当月 3 倍的工资。 五、若因公司亏损、破产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经营,资遣费的发给标准依临时董事会研究制定的决定执行。 第十六章辞职 第七十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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