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创新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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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年度创新组织奖”候选资格。 济南市局、东平湖管理局、河口管理局获四项(其中一等奖一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市局、工程局、设计院获三项以上“年度创新奖”;其它局直单位(部门)获二项以上“年度创新奖”。 第二十条 省局办公室于每年11月初,将通过形式审查的创新成果归类送三个初审组进行初审,初审组在11月中旬完成初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初审会议由初审组组长主持,须有80%以上初审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对创新成果的水平,作用、效益,应用价值等做出评价,推荐奖励等级。 结果经到会初审组成员签字后,交省局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初审结束后,由省局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须有80%以上的评委出席,方可举行。 省局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初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评出奖励成果及奖励等级,提出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建议。 第二十三条 初审和评审时,初审组成员和评委会委员须按照有关回避规定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省局办公自动化网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为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均可向省局办公室书面提出,省局责成主管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奖励标准。 省局 “年度创新奖”一等奖奖励前七名,奖励金额1万元;二等奖奖励前五名,奖励金额0.5万元;三等奖奖励前三名,奖励金额0.3万元。 “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奖励前九名,奖励金额5万元。 “年度创新组织奖”奖励金额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多人完成的创新成果,第一完*的奖金额度不低于40%。 第二十七条 局属单位职工 “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申报单位颁发;“年度重大创新成果奖”,“年度创新组织奖”,省局机关职工“年度创新奖”的奖金,由省局颁发。 第五章 创新成果的管理与运用 第二十八条 获得省局 “年度创新奖”的成果,符合黄委年度创新奖励申报条件的,由省局推荐申报黄委创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应用前景广阔,能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省局给予启动资金进行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获得“年度创新奖”的项目,如需继续深入研究和实施的,省局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创新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研究黄河,或与我局合作取得的治黄创新成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具体的创新激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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