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期间,由乡合管办及时录入参合信息,打印合作医疗证,各村委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发证工作。
(四)筹资工作总结
筹资工作结束后,乡合管办对筹资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2010年1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县合管办。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村委会(社区)和各相关站所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履行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筹资任务。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村委会(社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群众会等方式,公布筹资时间、标准和方法等。工作人员要进村入户,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讲解资金缴纳办法、报销程序、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等具体政策,利用新农合报销的典型事例对农民进行宣传动员,正确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严格参合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必须是农村居民。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四)规范缴费工作。在缴费过程中要多方监督,筹资工作人员要如实开具缴费票据,参合农民要及时索要票据。加强对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严格收据管理,规范登记表册填写,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须提前公告。收取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及时开具“××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收据。筹资工作结束后15天内将票据存根交回乡财政所。
(五)确保资金入库。要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及时将参合费用汇入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乡和村级资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滞留、挪用。对已经缴纳参合费用的农户,要以户为单位及时核发《合作医疗证》,确保农村居民及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六)做好资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全面调查并核定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卫生院提供名册。组织办、计生办和民政所要负责对资助对象进行资格认定,登记造册后向卫生院及财政所提供名册。卫生院根据民政所、计生办和组织办核定的资助对象,及时为其办理参合手续,核发《合作医疗证》。
(七)按时上报筹资进度。乡合管办要将筹资进度情况填写在《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进度表》上,并将于每周五下午16:30时前报县合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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