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并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和购房期限。在规定购房期限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5、按序选房。申请人按序号,持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申请人自动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申请人按顺序选房。
6、轮侯制度。轮侯户数按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总户数10%的比例确定。进入轮侯期的申请人,未能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但须经市房管部门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7、签订预售合同。经市房管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持核准证明与项目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四)退出机制
1、市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建立中低收入家庭的动态监管体系。逐户建立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状况的动态档案,并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对住房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申购资格和分类排序。
2、采取社区公示、网络查询和热线电话、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对中低收入家庭进行广泛社会监督。
3、经济适用住房应直接销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栋销售。开发单位不得向未经市政府审批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4、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按届时房改政策价格返售给原售房单位。
八、售后和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市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将其上市交易,并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和税、费减免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向市政府交纳的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两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四)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对未参加房改但已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如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九、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1、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及自然户家庭人数确定,即:
(1)低收入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2)低保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保家庭保障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3)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4)现住房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
(5)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指由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
(6)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我市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测定。
2、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确定。现阶段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区困难家庭。今后时期市政府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6、社会捐赠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四)廉租住房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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