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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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救助对象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的不予救助。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并取消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xx县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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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在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下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少数民族乡就业援助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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