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扎实开展“精细管理办校,内涵发展育人”活动,实现教师资源均衡合理配置,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市、区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有序流动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教师队伍现状,制定如下
⑷交流人员的接收单位由本人负责落实。学校应当为其顺利流动提供一切可行的方便,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⑸确定当年交流的人员,因某种原因没有交流完成,五年后方有资格再次提出交流申请。
⑹组织调动或调出铜官山区教育局系统的,不参照本规定。
3、提拔与晋升交流。教师选拔为校级班子成员原则上在区内交流任职。教师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需要在区内交流任教。
4、定期双向交流。由学校推荐优秀中青年教师参加区内双向交流,时间为一学期,并逐步延长至一学年。
5、挂职与外派交流。安排边远学校或薄弱学校教师到规模较大的学校挂职锻炼,时间为一学期。有计划地选送学校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到教育发达地区培训学习,时间一个月左右。
六、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2010年7月中旬,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区教育局实施方案,宣传教师交流政策,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宣传,让广大教师充分了解教师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交流的自觉性。
2、制定交流方案。2010年7月中下旬,学校制定教师交流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教师交流的基本原则、对象、形式、渠道、要求等。loCAlHosT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和《2010年秋季学校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情况统计表》及时报区教育局。
3、制定学年度交流计划,上报交流教师名单。学校在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教师交流的比例,科学制定学年度交流计划,研究确定本学年度参加交流教师名单,于8月5日前上报《2010年秋季学校“推荐交流”教师名册》、《2010年秋季学校“定期双向交流”教师名册》、《2010年秋季学校交流需求情况统计表》和《2010年秋季交流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七、相关要求
1、下列情况的教师应优先交流。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名师;业务能力较强的中青年教师;要求晋升中、高级职称的教师;确定为学校后备干部的教师;夫妻同校任教且一方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师;小学中高年级学段的专任教师。
2、对自愿申请参加交流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培养使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不符合交流条件但本人自愿申请交流的教师,经学校认定也可列为交流对象。
3、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暂不能参加交流人员,须报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暂缓交流。
4、凡经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应予交流的教师,必须参加交流。对不愿参加交流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情节严重者将解除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