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精神,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文字说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2),并上报本级“小金库”治理工作机构。省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于5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和汇总后的《“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报送省清查办;省级各部门、单位、企业集团必须在5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和汇总后的《“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6月8日前报省清查办。各州(市)要在5月30日前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省清查办;同时将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6月8日前报省清查办。省清查办统一汇总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复查统计数据并上报中央治理办。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督导抽查工作由各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分别从纪委监察机关,财政、审计、民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重点检查组,组长由成员单位领导担任。lOcALhoST
1.抽查的重点对象: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社会团体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复查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2.抽查的重点问题: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包括购买礼品或作为红包送人)。
3.抽查的时间界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抽查的重点是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底“小金库”资金滚存结余和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抽查的重点是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底“小金库”资金滚存结余和形成的资产。必要时可追朔到以前年度。
抽查结束后,各级要认真填报《“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见附件3)、《“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及有关文字说明,各州(市)“小金库”治理机构汇总后,于7月30日前报省清查办。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各级、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全面复查和抽查中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要对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整改
省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于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报送省清查办;省级各部门、单位、企业集团必须在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12月5日前报省清查办。各州(市)要在11月30日前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及文字说明报送省清查办;同时将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及文字说明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12月5日前报省清查办。省清查办统一汇总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复查统计数据上报中央治理办。
(五)总结验收(2011年12月)
总结验收工作在省清查“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省清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各级各部门总结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并与成员单位研究提出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总结验收标准。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
各州市、省级各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小金库”治理机构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
七、工作要求
(一)深入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六次全会,以及国务院第三次、第四次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