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推广一批环保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在工业污染源防治、城市环境基础建设、固体废弃物处理等经营活动领域,积极推进环保设施的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运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和自行运营不达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
(二十)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积极推动我市与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院校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追踪当代国际前沿技术,做好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管理经验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工作。在搞好科技项目合作的基础上,推进人才、信息、培训等方面合作,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节能环保国际合作水平。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对所有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市和市区、开发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市环保局要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落实污染减排定期调度制度。抓好市和市区、开发区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中心市区建成区空气质量等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立体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监控数据。市统计局要会同市经贸委、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节约型社会统计公报制度。
(二十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市经贸委要加强对“能评”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要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区域与削减污染物排放无关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立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区域限批”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的环评文件。
(二十四)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研究制定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加强百户重点用能企业和百户重点排污
(三十一)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落实好《xx省“十一五”节能标准规划》。严格执行省制订的100项以产品能耗限额为重点的节能标准。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省里新修订的钢铁、煤炭、电解铝、焦化、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订市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
(三十二)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到2010年,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三)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财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建立城市污水厂运行报告制度,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季度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2007年底前要全部安装水质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市区、开发区,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十四)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重点检查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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