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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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异地是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委托执行,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施行之后,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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