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财产目录报告,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开支计划,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1、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2、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
3、股金分红;
4、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顾者原则,向成员返还利益。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对模范成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四十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1、人数少于10人无法开展活动;
2、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3、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不能继续经营;
4、本专业合作生产消亡;
5、本合作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时。
第四十三条 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出 人的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批准。本合作经济组织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雇佣人员工资;(3)缴纳本合作经济组织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分配。若资不抵债时,扣完成员股金后,不再负担其它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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