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可以上台阶,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三、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建立依法决策体系
1、要通过程序立法,规范政府的决策行为。我国有5000年深厚的文化积淀,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人们习惯于“以成败论英雄”,甚少有人关注事物演变的过程。同样,人们在衡量一项决策是否合法时,也往往比较注重决策的内容是否合法,而相对忽略决策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在现实行政中,违反程序进行决策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也是影响决策质量的重要原因。按程序决策,关键是要有程序的意识和程序的立法。一方面,要强化“按程序决策”的意识。作为领导者,应努力做到每一个决策都是一丝不苟地按法定程序进行。所谓法定程序,主要包括法定的步骤、法定的顺序、法定的形式和法定的期限等。虽然程序本身没有实质内容,但不可否认的是,严格按法定程序决策会大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从而有助于减少决策的失误。另一方面,要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已有一些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但仅局限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等极少领域,就整体而言,行政程序的立法严重滞后,绝大多数行政行为的程序没在法律化;已完成法律化的程序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程序不完整,相互脱节,手续繁琐,互相冲突等等问题。应该按照先分散后统一的原则加快进行行政程序立法。就当前来说,可以先分散地制定新时期的程序法,如行政收费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和行政审批程序等,在条件成熟之时,再形成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重工大决策之前,必须要经过咨询程序。行政首长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需要经过一定的咨询程序。这种咨询主要有两种:一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在咨询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做出决策;二是在行政系统外部,在研究重大事项或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问题时,充分咨询社会各界的意见,由行政首长会同他的班子成员进行决策。在现实的行政中,前一种形式的咨询用得比较多,但对行政系统外部的咨询却不大习惯,以致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行政系统以外的决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众咨询,采用“听证”的形式,咨询社会各界对有关公众事务的意见,吸取其合理的民意,这是决策民主化的具体体现。二是专家咨询。由于行政决策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我们的决策者不可能是无所不能的全才,但却常常需要就自己不是很熟悉的问题进行决策。因此,必须在决策前广泛咨询有关专家的意见。
3、多做现场调研,少做现场决策。现场决策、处理和解决问题往往产生如下弊端:一是无法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虽然参与决策的人都到现场,但是,由于事前没有作足够的研究、论证和沟通,加上面对当事人,难以畅所欲言,这种决策,往往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势必影响了决策的质量。二是不利于公平竞争。现场办公多少都带有某种倾斜。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有违市场的公平原则。三是现场办公治标不治本。现场办公处理的是个案,而没有抓住本质解决普遍问题。为了提高决策质量,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鼓励决策者们经常深入基层进行现场调研,通过解剖个案,找出共性的原因,从宏观层面上提出解决的办法,解决出现的问题,这才是治本之法。
4、建立并严格执行决策问责制度。在现实行政中,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浪费是令人触目惊心的,但是,有关决策失误的当事人只要在决策的过程中有了“集体讨论决定”这个盾版,基本上都能“逢凶化吉”,成功避免法律和行政制裁。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决策问责制度。为了提高决策效率,应该对需要决策的问题进行严格的分类,凡是能够交由下一级政府或部门决策的事情,就不要提请上一级政府或部门决策;凡是能够由一个部门处理的事情,就不要提交多个部门处理。凡是领导个人能够决策的事情,就不要提交集体讨论。这三个“凡是”的目的是一致的:缩短决策链条,减少部门扯皮,提高决策效率。
5、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要强化监督机制,把党内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结合起来,专门机构的监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这样才能有效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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