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也没有制订相应的工作标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管理职责不清。虽然编写了《非生产用汽管理方案》、《企业内部非生产用电管理办法》、《生产、非生产用汽流量计维护分工和统计计量管理》等制度,但没有形成正式文件,也未以此为依据,认真执行。
2、非生产用电、用汽管理粗放、随意。根据电厂《非生产用电管理规定》中第3大项第1条:“非生产用电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的非生产部分,不对外供电”,而由6kv母线引出的肖台子线鸡场变,为清河区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提供电能,显然已超出此范围。评估队现场调研发现,存在私自接电、接汽现象。
3、非生产用电收费没有保证措施。非生产用电每月由安生部负责抄表,财务部根据安生部抄表数据进行收费,而对于未交费的用电部分没有相应的保证措施。根据财务部提供数据,2005年1-4月非生产用电电费回收金额仅占应收费用的32.31%。
4、非生产用电、用汽协议不规范,收费标准低于成本和市场价格。2004年清电公司与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清电实业公司)签订的供热合同规定:每吨乏汽(实际供热蒸汽不是乏汽而是抽汽)费用为12.37元。沈阳地区供热蒸汽的市场价格是每吨100元左右,若按照清电公司商务部提供的每吨蒸汽折算113公斤标煤来算,每吨蒸汽的成本价为48元(不含除盐水成本),供汽价格仅相当于电厂成本价格的四分之一。2005年1-5月非生产用汽影响供电煤耗共计15.57g/kwh。
5、非生产供热未按实际负荷收费。由于供热没有计量装置,清电公司和清河实业公司签订的供热协议,按实业公司提供的67.5万平方米收费,经评估队测算,实际热负荷远大于此。根据沈阳市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提供的数据,沈阳及周边地区每平方米供热标准新屋50j/s,旧屋65j/s。供汽流量用安生部提供的95t/h、供暖标准取用每平方米60j/s,核算供暖面积应在100万平方米左右;跟据机组实际运行情况,供暖期间8号机带热负荷能力已达极限,由此推断机组带热网面积远不止是实业供热公司提供的67.5万平方米。
6、非生产用电存在不收费和收费价格不合理现象。非生产用电54家,不收费24家,2005年1—5月份不收费电量4278429kwh,占非生产用电量55%。原为企业养鸡场提供的电源,养鸡场关停后,现为清河区反贪局、检察院等单位提供电能,长期不收费。对社会一些供电用户收费标准2005年5月前按0.25元/kwh,5月起调整为0.30元/kwh,低于职工社会用电0.45元/kwh价格。
7、生产与非生产用汽是由4台10万机的三段抽汽与4台20万机的二段、五段抽汽供给,8号机主要担负热网供汽。采用二段抽汽进行对外供汽既不经济,也不符合节约能源的原则。
原因分析:
1、清电公司对非生产用能不重视,没有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收费保证机制,非生产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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