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真正的失控。这一现实,各级地方党政官员们认识得很清楚,所以他们即使再不喜欢村民委员会直选,也并不同意从直选退回去,甚至不同意暂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
(3)农民们并不滥用他们的民主权利,他们“有数”,懂得怎样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前面已经说过,各级地方党政官员对于村民的权利责任意识仍持有一定程度的怀疑,但同时他们也相当一致的反映,农民心里“有数”。这具体表现在农民尊重和服从国家对于他们的一些根本性要求。至少在我们的调查组所走过的地区,农民不愿意交村提留和乡统筹,他们认为这些钱都会被贪官污吏糟践掉,但对于交公粮和计划生育都没有什么抗拒,基本上消除了我们对于村民民主自治是否会影响到国家对于农民的一些根本性要求,尤其是计划生育这个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的担忧。各级地方党政官员们也反映,除了一些个别的情况,大多数被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对于党的领导表现出合作的态度。
有几种对于农民是否能够行使好他们的民主权利的怀疑。其中之一是贿选。然而,贿选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保证秘密划票,贿选就会成为一件得不偿失的事,不会有多少人去搞。另外一个是宗族势力操纵选举。这样的事例肯定是有的,如竞选中有“不为例,只为家族争口气”之类的口号,但这类事例往往被夸大了。我们的调查组所看到的情况是宗族势力操纵选举的现象并不明显,小姓当选的比例很高。据村干部和村民介绍,村民们往往故意选那些没有宗族势力作背景的人,因为这样的人往往不太敢搞以权谋私。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出,村民们对于自己的利益有著较为清醒的认识,同一宗族这个因素并不能盖过利益的因素。村民们很清楚,他们要选的是代表他们利益的人,至于同姓不同姓没有太大的重要性。实际情况是,在那些不能真正实现公正的民主选举的地方,不健康势力才有膨胀的趋势。不健康势力既是不能真正实现公正的民主选举的因,也是果。
从选举结果看,党委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承认,村民们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委员一般说来比村党支书和村党支部成员的受教育程度高、年纪轻、能力强。
(4)各级地方党政官员,特别是面对农村现实的第一线官员,逐步适应了民主*的规则,并且正在成为运用这些规则的高手,完全能够在民主*的框架下,在法治的框架下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实现党的意志。在我们的调查组走过的地区,处理与村民自治有关的事务的机构一般是党委的组织部门。我们的印象是,负责处理这方面事务的干部的素质、政策水平高于其他部门的干部。他们已经学会了不是依靠简单的命令,而是在民主与法制的框架下,依靠党、团、妇联等组织,发动和组织群众,搞竞选、启动罢免程序等,把自己的人选选上去,把那些拒不与党组织合作,闹事的刺头选下去。
几十年来,我们的党一直处于不受挑战的执政地位,这样一个地位所带来的一个负面结果就是我们党的干部长期得不到*斗争的的锻炼,意志消沉了,脱离群众了,能力退化了。令人欣慰的是,我们恰恰在农村地区看到了经受住锻炼的基层党政干部。他们不得不面对基层民主*的考验,不得不以比过去高得多的政策水平、发动和组织群众的能力,在民主与法制的框架下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实现党的意志。包括那些对于农村基层民主啧有烦言的干部们也表示:党组织毕竟是强大的,他们有充分的信心在民主*的游戏规则下贯彻好党的方针政策,实现党的意志,最多是比过去直接下命令麻烦一些。
那就还是让我们党的干部麻烦一些吧,让他们在农村基层民主*中先锻炼一下。民主*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我们党将来会迫切需要一批具有较强的运用民主*规则的能力的干部。农村基层民主恰恰能够为我党培养这样一批干部,迫使党的干部在*竞争中振作起来,学会如何密切联系群众,提高自己的战斗能力,这样一个过程能够起到其他任何办法都起不到的健全党的肌体的作用。所以,我们的党不能迁就一些党员干部对于农村基层民主的懒惰、畏难情绪,而要有意识地把他们推到农村基层民主*中去锻炼,学会在民主*中游泳。
通过在农村地区的调查,我们认为,我们的党不必害怕民主*,我们的党完全有能力在民主*的框架下贯彻自己的方针政策,实现自己的意志。农村地区的民主实践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5)党组织对于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起到了监督和制衡的作用。民主选举只是民主*的一个部分。除了民主选举,还有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还有权力的制衡。民主选举并不能保证被选举出来的领导人不以权谋私,对于被选举出来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衡必须是日常的。在当今农村的现实情况下,谁有力量对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进行日常的监督和制衡呢?只有村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我们看到的是,基层党组织正是这样做的。基层党组织是村务公开、村民民主理财等规章制度的制定者,也是村民实施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者。
应该说,基层党组织自发地在农村基层民主进程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这就是帮助村民推进和完善基层民主,协助他们实现有效的自治。我们认为,党应该把基层党组织自发找到的这个定位明确下来,要求党的基层干部在推进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协助村民实现有效的自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止基层党政干部为了自己工作方便,甚至为了以权谋私方便而以种种借口破坏农村基层民主——这样做有可能符合某些干部的个人利益,却绝不符合党的整体利益。
(6)村民民主自治是在农村地区建立秩序的唯一选择,在农村已经不存在其它健康的自组织资源。我们在前面已经讲了,要想在农村地区恢复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一竿子插到底的治理形式,由于经济基础和*现实的巨大变化已经是不可能了,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势在必行。那么,除了民主选举之外,中国农村还有没有可能实行其他形式的自治呢?一些学者认为村民选举是“自上而下的民主赐予”,因而靠不住,他们认为:“中国农村的自治,需要利用传统的自组织资源”。我们认为,除了民主选举之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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