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级别管辖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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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中院从受理案件范围很大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专门发挥二审职能。中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等一审案件分给专门的一审法院管辖,使中院不受理一审案件有现实可能性,只有专门法院增多,中级法院的职能转换才能实现。现在我国的专门法院主要限于海事法院,增加专门法院 ,有利于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减轻普通法院受理一审案件过多的压力,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笔者建议效法国外,在基层法院系统中,跨区设置劳动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及海事法院,实现一审法院的合理分工,以利于我国级别管辖的改造。 3、协调好级别管辖与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的关系。对协议管辖,原则上只能就一审案件及一审法院进行,对二审法院不能进行协议管辖,因为级别管辖是法院为行使其职能而设定的,当事人无权进行变更,所以协议管辖不能对抗级别管辖。而专属管辖仅限于一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都按照级别管辖及地域管辖的规定进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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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加强干部教育 注重党风廉政建设 下一个公文方案: 司法的中立超脱与司法官员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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