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乙方承诺爱护保护该住宅的建筑主体、装修装饰、固定或非固定家具、以及相关的家电设备、卫浴设施及门窗地板等;乙方承诺不对该套住宅的墙面等部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污损(包括钉钉和刻画); 第五条:该住宅内的甲方财产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窃、损坏、丢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住宅发生重大事故(如火灾)等情况,导致甲方财产严重受损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相关损失(赔偿不仅限于“住宅综合保证金”额度内);
第六条:甲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明确告之乙方应注意的相关安全事项,乙方保证其在使用该住宅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事故(含人身伤害及意外伤害)均由其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甲方有权对该住宅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不得拒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该住宅的任何门锁;
第八条:应乙方要求,该住宅的电话由乙方自行向电信公司申请,其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乙方应使用甲方在该住宅装修时设置的电话线路,不得另行在该住宅内装置电话明线;
第九条: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必须和甲方共同对该住宅内的装修装饰、家电家具、设施以及水、电表起始数据进行验收(根据本《协议》的附件:清单),验收完毕,共同在在《附件》上签字;
第十条:甲方若急需使用该住宅时,应至少提前20天告之乙方解除本《协议》,并一次性向乙方补偿200元,租金按实际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或以上时,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即可终止本《协议》,收回该住宅的使用权,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赔偿不仅限于“住宅综合保证金”额度内):
1) 乙方利用该住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该住宅用途的(如用作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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