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海关之海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诚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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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从而选择、调整了自己的行为方式,所以,海关的行政行为特别是所有的改革举措必须具有更高的稳定性、诚信性,这不得不引起重视。 (二)改变传统的“有错必纠”原则。我们日渐注意到,因海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其信赖所生之利益,禁止海关行政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哪怕是“有错必纠”也应予以必要的限制。笔者认为,基于这一考虑,海关自我纠正错误,主要限于以课以义务为内容的违法行政行为方面,在此领域,即使相对人已逾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令期限,海关仍可随时撤销这类违法行政行为;但在授益性行政行为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取代法律优先原则而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对于违法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尤其违法原因可归责于海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着眼于保护受益相对人权利或者利益,两权相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海关原则上不得径行撤销。如确实出于明显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或者利益,也必须给予受益相对人充分补偿,以免让相对人承担海关自身违法的责任。 (三)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某种意义上讲,信赖保护原则要想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在这个国家里个人的正当权益得到重视,而非仅是公共利益的附属物。传统理念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往往被视为相对立的关系,而且赋予公共利益以天然的优势,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社会更多地对个人利益予以密切关怀。前一时期,在某农业银行诉某海关行政赔偿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弱小的私权利与强大的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应当保护弱小私权利,因而二审终审判决海关败诉,虽然后来,某海关经过多方努力,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该案,最终海关取得胜诉,但法院最后也没有确认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只是以诉讼标的已被生效判决所羁束为由撤销了该案。虽然历经3年半之久的行政诉讼案件最终以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为由被撤销不免有些缺憾,这不能不给我们些许启示。所以笔者建议,海关关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仅考虑维护国家利益,而不惜损害“个人”利益,违背信赖保护原则。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应司法审查逐渐显示出的大力保护“个人”利益的倾向。 (四)努力提高海关执法人员的素质。信赖保护原则对海关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就不得不提高广大执法关员的法律素质,要求海关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前期审核力度,避免出现有错要纠的情况,否则按照信赖保护原则,撤销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如海关审核批准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生产,后来发现企业不具备加工贸易批准条件,但企业已经投入资金1000万元,如果海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如何补偿?补偿100万?500万?如此巨大的补偿数额海关如何支付?即使能够支付又怎能补偿企业的损失,所以,“有权必有责”,作为海关关员,一定要认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谨慎、理性地使用手中的权力,避免朝令夕改,切实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执法观念,树立崇尚法律、注重程序的执法理念,树立诚实守信和注重保护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意识。 固然笔者在文中结合海关工作提出的有关意见只是理论探讨,但也希望能够引起大家思考,同时文中有关意见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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