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区居民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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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而社区的发展越来越需要与政府行政行为脱钩,必然产生“理顺关系和转换职能”的要求。不转换职能,社区依法自治的目的就难以实现,改来改去也许是“穿新鞋走老路”。转换职能,政府就要舍弃对居委会发号施令的权力,变“我布置你来做”,为协商、配合,并且还要发生权力和经费的易位和转让。在这方面,好多地方已探索出一些做法。如沈阳市下发了《关于明确社区职权的意见》,规定社区有三种权力:自治权、协管权和监督权。自治权是指民主选举权、社区事务决策权、日常管理权、财务自主权、摊派拒绝权和内部监督权。协管权是指对公安、劳动、环保、房管、计划生育、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协助的权力。社区监督权是指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力,社区有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问题,并要求作出答复的权力。武汉市江汉区制定了《关于适应社区建设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的试行意见》,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四项原则,即面向社区,重心下移;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责、权、利配套;以人为本,整合资源;扩大民主,依法自治。按照这些原则,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社区居委会发挥自治功能,开展各项工作,主动接受社区监督;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做好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政府职能部门为社区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指导社区开展各项专业工作,主动接受社区监督;社区居委会对涉及社区居民的有关行政工作给予协助配合,并组织社区居民对街道和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面向社区,重心下移,做到工作任务、人员配置、服务承诺、考评监督、工作经费“五个到社区”。一些职能部门管不好也管不了而通过社区居委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够管好的诸如房屋维修、环卫清扫(运)、绿化养护、环境监督等社会性服务工作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开来,按“事权转移,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移交社区,同时加强指导、支持、帮助。从而形成以社区居委会为中心,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责权利统一的社区管理体系,统筹协调社区的有关管理服务事务。笔者认为,上述两地政府的好思路、好做法,值得大力推广,我市的政府如果能借鉴他们的思路、做法,再加上自身的探索、创新,相信社区居民自治一定会出现崭新的局面,达到中办发[2000]23号文件提出的“扩大民主、居民自治”的要求。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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