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党委领导检察工作的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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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怀德教授点评: 谢研究员对地方检察机关的模式提出自己独到的看法,他的分析是从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领导的弊端入手,提出了由于地方党委的干预和在人财物各个方面领导方式的局限,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我感兴趣的是其对改变地方党委领导工作的模式。一个问题是地方党委对*组织思想加以领导,而具体怎么领导,这个观点没有展开。第二个问题他集中在组织人事的方面,究竟如何发挥作用,特别是强调上级检察机关主管,我认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个观点本身在实现党的依法执政、完善党的领导方面究竟有多大的可行性,我觉得还有必要分析。如果说地方党委处于一个协助地位的话,虽然表面上看符合现在要求的管理体制,但是会不会架空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当地方党委对人事安排没有决定权以后,检察机关如何符合并保证地方党委的领导,这一点值得分析。最后一点谢研究员提出地方党委对地方检察机关在财政方面支持的作用,这个问题我认为不属于党委的范畴,而是一个地方财政如何保证地方机关办案的经费的问题,如果把它看成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模式,我认为夸大了地方党委的职责。 谢鹏程:谢谢马教授很好的点评。第一个问题,关于党对检察工作的*思想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具体如何落实,实际上整篇演讲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但是我讲的是比较含蓄了一点,在这里我主要强调的是政府应该专管方针政策领导。组织领导也要转变,是由现在的同级党委转变成上级党委,到最后发展成中央。第二个问题,关于组织领导方面如果实现上级检察院主管、地方同级党委协管会不会造成同级党委领导的架空,我认为,对于不同的机关、不同的部门、不同的领域,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应当是不同的,我们的检察院比方说县级检察院不直接接受同级党委提名掌控,只不过为适应检察机关一体化的需要,对党的领导方式做一点调整,我想还是符合我们国家的领导体制,并不存在架空一说,我认为可以保证同级党委更好地从一般意义上监督检察机关。第三个问题,党内领导包括对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领导,这是政府的工作,政府的职能,从实际工作上来讲,各地检察机关经济保障问题还是在党的掌控之中,现在我们党管这么细,通过这种控制实现党的领导,这个问题可以讨论。随着依法执政水平的提高,我想党的领导方式会逐渐地发生变化。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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