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在党的*生活中,民主集中制长期没有得到很好执行。重温报告对民主集中制的阐述,有着重要的意义。刘少奇解释说: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照党章规定,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报告批评不了解党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如是就使自己的领导脱离党内的民主,脱离党员群众,并把此种状态名之曰“集中”,以为自己可以独断。他们总是站在党的组织之上来命令党,支配党,而不是站在党的组织之内来服从党,受党的支配。报告指出,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党内极端民主化的现象,是党内生活上的两种极端现象。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都极大地妨害与破坏党内的真正统一与团结,全党必须警惕,严防这些现象的发生。
由于战争年代的客观需要,党实行了各抗日根据地的一元化领导,为保障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作用。但在建国以后,党已处于全国的执政地位,面临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诸多复杂问题,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造成更多弊端。
记取历史的教训,坚持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到从中央到支部的*生活中去,凡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进行表决,党委成员一人一票,不能由 “一把手”说了算。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多数必须尊重少数;少数在行动上服从多数所作决定的同时,有权保留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些,仍是今天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党员义务和权利
报告指出,党章关于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党内的生活更加在正常情况中发展,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以保证党的行动的统一。所有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尊重党员这些权利的现象,是常常发生的。例如,有些同志在会议上想种种方法禁止关于反对自己意见的发言,在党内的选举与被选举中加以各种限制,禁止党员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和声明,或在中途稽留党员的申诉书,在党的会议上不允许党员对党的负责人提出批评,甚至有些党员因为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受到命令主义、官僚主义分子的报复与打击。这些现象,必须彻底肃清。报告强调,无视党章给予每一个党员不可被剥夺的权利,都是违反党章的非法举动。
遗憾的是,剥夺党员权利的错误做法,尤其是在党内斗争中,可以说是屡见不鲜。1959年的庐山会议,彭德怀因上书毛泽东被定为“反党”,可称是典型一例。即使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发表与领导人不一致的见解,遭到批判;领导机关一纸通知,可以剥夺党员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的权利的做法,仍有发生。
所有这些说明,六十年前发表的《论党》所阐述的党的*原则和组织原则,对今天党的建设仍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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