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位乡镇党委书记任职10年后的实践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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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清晰,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功能;(2)私有土地可以买卖和自由流转,具有一定的适度规模经营机制;(3)农民对土地租赁制的多样性选择,又具有一定的竞争激励机制;(4)人地矛盾激化则促使农民自我控制家庭人口规模扩大,具有一定的约束机制。这是我国古代的农耕文明几千年积存下来的精华部分,即使在现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十分有用的。因此,我们在倒掉洗澡水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好孩子。 我认为,研究当今中国农民的土地问题,应当注意解决几个关键性的经济变量:(1)根据1996年全国土地资源普查数据显示,中国的国有土地面积已经占到53.17% ,农村集体土地只占46.18% ,尚未确定权属的公地仅为0.65% 。根据复旦大学朱国宏博士研究的结论,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人地比率下降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口快速增长所致,占到91.83% ,耕地减少的因素只占8.71% ;而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人口增长的作用下降到17.24% ,耕地减少的因素却上升为82.76% 。这说明,国家征地制度中长期存在着无偿或低标准补偿的不合理因素,是造成全国耕地资源流失的制度性根源。下一步,必须彻底改革现行的政府征用土地制度,实行对公共建设工程征地的法律限制,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形成土地的公平价格,逐步形成政府与农民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反馈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2)2003年,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现有的总耕地面积为18.51亿亩,人均占有耕地为1.2亩,已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 。此外,还有1/3的省份人均占有耕地不到1亩,有660多个县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5亩,而联合国确定的最低标准是不低于0.8亩。有关专家预测,即使到2030年,中国的农村人口仍将保持在8亿人左右,这一时期还将会减少耕地5450万亩,人地矛盾只会加剧而不可能得到缓解。因此,今后一定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主要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和小城镇建设来减少农民人口,鼓励农地产权流转和各种生产要素流动,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不断地增强农地资源综合利用弹性系数,确保中国在21世纪的粮食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3)据估计,目前的行政村占有集体土地的70%以上,而村民小组只占30%左右。也就是说,1999年进行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实质上是以行政村发包为主,已经恢复到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以生产大队为主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使农地产权变得更加模糊不清了。譬如,1978年与1962年相比,农村集体土地归公社所有的比例由0.27%下降到0.12%,归生产大队所有的比例由4.1%上升到9.7%,归生产队所有的比例由97.8%下降到96.1%。这一时期农地产权归属保持了相对的稳定。1978年到1987年的10年间,农村集体土地归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比例为39%,差不多上升了30%,村民小组则下降了31.1% 。2003年3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1年多了,但从各地执行的效果上看很不理想,这不能不引起深刻的反思。农民出身的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有一句名言:法贵简单。这对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制环境已经显得有些不合适宜。不过,我国的行政权大于土地所有权的习惯性势力有增无减,而十几亿亩耕地又分散在2.4亿多个农户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指望法律手段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也是行不通的。近年来,国内学者们共同参与对农地问题的讨论,把土地权能划分得五花八门,就连不同学科的学者们也不一定搞得十分清楚,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亿万农民怎么搞得懂?其实,只要国家把农地产权交给农民,他们知道怎么去经营管理、怎么去参与市场谈判、怎么去自我保护和寻求法律帮助。(4)尽管世界上各国的农业现代化走规模化经营的路子,但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农地集中过程是不一样的。譬如,日本人均耕地面积仅相当于中国的1/3。1961年,日本政府通过制定《农业基本法》,大力提倡农地转让和集中经营,国家还提供优惠贷款给农户帮助购买土地。即使这样做,日本的土地经营规模从户均0.8公顷扩大到1.2公顷经历了35年。1980年至1993年的14年间,正是日本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黄金时期,而农地规模纯集中度只提高了11.1%。再如,我国的台湾1991年出台了《农业综合调整方案》,基本上抛弃了农地、农有、农用的限制措施。然而在1968年至1997年的30年间,台湾的农民比例由41%下降到10%,而农地平均经营规模仅为1.1公顷,与以前相比并没有扩大多少。台湾农业80%的田间劳动都是由代耕制完成的,没有出现西方发达国家一个农场占有几百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集中现象。更何况,中国土地资源分布的特点是山地面积占33%,丘陵占10%,高原占26%,盆地占19%,平原只占12%,这很难形成较大的土地规模经营。而当今的中国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多样化,他们选择就业的自由空间逐渐增大,根本没有必要去死守着一亩三分地。由此可见,人为设置思想障碍以阻止中国农地产权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实在是误国害民之举。 综上所述,我们一定要坚持赋予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与财产权相统一的立法原则,首先以农民宅基地作为突破口,积极地推动农地产权制度的私有化改革,而公益性土地资源包括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道路等归国家所有,逐步建立一种复合型的现代农地产权制度。发展经济学家德尔博格曾经说过:给农民以土地的所有权,他们会把沙漠变成绿洲;如果让农民以租赁的方式来经营土地,他们又会把绿洲变成沙漠。可见,经济合理性是衡量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惟一依据,而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残缺。一言以蔽之,中国下一步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当务之急是赋予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而决不是在土地使用权上兜圈子。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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