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弃耕农民索要土地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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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流转形式让原弃耕农民代包他人的承包土地;五是集体将原弃耕农民的土地收回后已全部发包出去了,集体没有其它的土地,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弃耕农民要求承包地较多,且占有人口比重较大的,只要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可以按照有关法定程序适当调整土地。对于农民弃耕土地后已经农转非的人员且户口已迁出本村社,在外无生活来源,现在要求回来要土地的,若是原所在集体有土地存在的可以让其代包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主要是以家庭承包方式为主,那么在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员中,若有已取得土地承包权人员死亡的,未取得承包权的人员在本承包期内,可以接替已死亡人员的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土地。若家庭成员全部消亡的,发包方就应当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无地的农民耕种经营。 另外,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保护好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弃耕的农民,不能因为放弃了土地就等于放弃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切权利。无论是有承包土地的农民,还是无承包土地的农民,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是平等的,都有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民主管理权,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在本承包期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民,除了再无继续要求承包土地经营的权利而外,其他权利都依然存在,不能受到任何侵犯,应当严格保护。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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