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使整个农村审计无实质性可言,给农村审计工作涂了一层阴影。特别是涉及到村干部个人问题的处理意见,他们对意见决定不屑一顾惯用“家长制”作风,本应建议由村集体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处理事项,他们拒绝召开会议给村民以一个明确的交代,使村民敢怒不敢言。另外农村审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往往只停留于查清事实,出具审计意见书,很难对被审村的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就是对监督检查出来的末执行事实也无能为力,同时存在着有些非党员村干部,虽在审计中发现了他们有违纪现象,但又够不上刑事处分,行政上也无法处理他们的尴尬局面,而这些违纪行为往往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这无疑是农村审计的薄弱环节,它影响到农村审计执法作用的真正发挥,导致农村审计走过场等不良现象,损害了农村审计在群众中的形象,势必破坏农村审计的权威。
(五)乡镇权力介入并影响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些乡镇的领导打着维护农村稳定的旗号介入农村审计,对村民的审计要求加以阻挠;有些乡镇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否决了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缩短审计的年份;有些乡镇以培养村干部难为借口影响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乡镇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横加指责,通过各种途径要求审计人员按他们的要求更改审计报告。这些行为影响了农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农民对农村审计部门的不信任感。
三、促进农村审计职能和作用发挥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审计的法制建设。从目前实际来看,就是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由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农村审计条例,规范农村审计的执法标准,把农村审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在狠抓农村审计的制度化、标准化、法制化建设过程中,相继制定出台一系列与农村审计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比如《农村审计条例实施细则》、《农村审计追回款、罚没款管理办法》、《农村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细则》等制度,从而真正实现农村审计工作程序化,审计处罚法制化,审计追回款、罚款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制度化,审计反馈正常化,确立农村审计是国家审计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管、是行政执法行为。
(二)健全农村审计机构,加强农村审计队伍建设。在完善农村审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要抓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级农村审计机构,使农村审计机构成为相对独立的农村经济监督的综合执法部门,确立其执法主体的合法地位。特别是直接面对农村审计客体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农村审计机构的建设尤为迫切,在县(市、区)一级,可以在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内设立农村审计总站,配备专职农村审计人员,在乡镇一级可以在原农经站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审计站,实现一套人马两块牌,但必须在内部配备专职农村审计人员,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业务由上级农村审计机构领导。同时要抓好农村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学员进行严格的业务知识考试和*考核后,才能向合格的学员颁发省(部)级的农村审计资格证,从而才有资格从事农村审计工作,在平时又要注重审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实行留优汰劣持证上岗。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在经费上保证农村审计工作正常开展。
(三)营造良好的农村审计执法氛围。要使农村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并被广大群众所知所接受所欢迎,就必须营造良好的农村审计执法环境:1、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地对农村审计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和宣传,比如开展宣传月活动、下发宣传手册、通过电视广播进行宣传等。2、在农村审计过程中,要走群众路线,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敢于“碰硬”,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公开一件,从而不断树立农村审计的权威。3、抓好农村审计队伍的执法建设,在执法过程中要真正做到文明执法,严厉打击一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有损农村审计队伍形象的现象。4、建立农村审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联动机制。农村审计部门要主动和司法机关沟通,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及违法现象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要支持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帮助农村审计部门对审计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指导审计机构依法处理违纪现象。5、乡镇政府要支持农村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不干涉村民要求审计的合理要求,帮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不说情、不加压,为审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加强农村审计的执行力度,建立“审计督查制度”。“审计督查制度”就是对审计人员、审计结果、审计报告特别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纠正、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使农村审计执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审计督查”一般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其职能主要是检查被审村对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如被审村在规定期限内末执行审计决定的,该机构应当负责向主管农村审计的部门报告或提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检查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检查被审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了解对审计移送问题的处理结果;年末负责向主管农村审计的部门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对拒不按时纠正错误,拒不执行农村审计处理决定的以及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给予重惩,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审计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极大地显示出农村审计的权威,才能整治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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