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体制创新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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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创新的设想。 投融资体制是投融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其中运行机制包括了企业投融资运行机制、政府投融资运行机制、投资者的融资机制以及投融资中介服务机制;管理制度主要是指政府对投资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告将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决定》明确指出,投融资体制改革要以强化市场导向、突出企业主体为目标。其核心是建立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约束激励机制,建立权责清晰的出资人制度。其目的是,将全社会资金引入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将市场机制运用到投资、融资、退出、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全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依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应该遵照'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宏观调控有效'这四句话来进行。这虽然主要是指国家的宏观调控层面上的改革和创新,但具体到农村这里,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创新: 1、确立农业发展银行为农业投资发展银行,构筑真正实行“政资分开”的市场化政策性投融资主体。目前我国农业投资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支出,如今年中央财政的投入可达1500亿元,这表明现在和将来很长的时期内政府仍然是“三农”的投资主体。只是由于政府该项投入基本上表现为涉农部门“分财政的盘子”,支农资金其实只能下达到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免出现贪占挪用,甚至有部分转化为基层债务和农民负担,更出现了某贫困县用了20亿元(人均10万元)扶贫资金仍旧是贫困县这样极其滑稽和无奈的现象。因此,在“政资不分”造成的责任缺失和土地产权不明导致的农民市场主体地位不清两大因素作用下,加上县乡村财政状况普遍不好,所以事实上“三农”的投资主体是空的、虚的。与之同时,当前随着粮棉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国有粮棉购销企业收购量大幅减少,农发行信贷业务相应萎缩,加上职能单一,业务范围过窄,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发挥受到较大限制。农业发展银行何去何从摆到了政府的战略决策面前 ,笔者认为:农业发展银行不仅必须存在,而且还要赋予其新的功能——投融资和农民保险功能,使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发展银行,而不是像财政部下属的、可以直接从人民银行融资的粮食收购部门。大概号称发展银行的却不具有投融资功能的发展银行世界上也仅此一家吧。把现在政府机构中的凡是涉及到“三农”投资的部门机构如农业开发办、扶贫办等统统从政府机构中分离出来,划归农业发展银行,专门执行涉及“三农”方面的政策性投融资和保险业务活动。重构一个实行真正的“政资分开”市场化的投融资主体,使之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力军。而政府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两重身份变成为只是裁判员,只是负责监督职能。这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2、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创新农民个人投融资方式,构筑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撑,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据有关资料统计仅限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老救济等社会保障、农业科技等五项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就要10000亿元的资金。这么大的资金缺口,光靠政府财政支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唯一的出路是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变单一的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国资本进入农业主产区,建立一个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国家财政性投资为引导,信贷资金为支撑,外资和证券市场资金等各类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业投融资体系和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把农民存在金融机构里睡觉的钱用起来。笔者认为,在农村中应移植现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的创业(风险)投资体制。以人为本,创新农民个人投融资方式。变投项目为投人,通过人、资本、土地的有效结合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现代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这样做不仅能加速“三农”问题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可逐步产生“资本换土地”的效应,即农民个人将已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出售、租赁、入股等方式有偿转换给投资者,投资人获得土地,农民获得土地要素带来的收入。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经营无规模的桎梏。 3、制定市场引导型农业产业投入政策,改善农村投融资环境,营造农业投资的盈利环境。据有关显示,从2003年的比例来看,占全国人口65%的农村人口创造了当年gdp的15%,也就是说65%的农村人口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仅仅只有15%。而2003年农业向国家交纳的税收也只在500亿元左右。实际上只是落后地区农民交纳了农业税,大多数发达地区的农业税是由乡村交纳的(象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是不收农业税的)。这既无形中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本身增收乏力的落后地区农民更难增收,也导致了农民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不太珍惜土地,任其被城市侵占和撂荒。同时,也因为农业生产成本加大,资本获利空间欠佳,难以取得超平均利润,无形中阻止了各路资本向“三农”的自主流动。参照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国家应尽快出台市场引导型农业产业投入政策:一是对中西部落后地区实行农业税全免,对涉及到退耕还林、草、湖等项目的地区实行负税率。二是对到农村投资并能大量吸纳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的企业和社会资本,实行低税、零税甚至负税率政策,由政府给予必要补助,使他们能降低成本,使其投资回报率不低于甚至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以充分调动起他们到农村创业的积极性。三是现阶段在评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不应单纯追求企业规模,应当把吸纳和带动农民的数量和农产品加工销售业绩作为重要标准。以期望调动更多的资本转化为农业企业资本。 4、统筹城乡金融市场改革发展,重构真正市场化的农村金融市场,让现代经济的阳光照耀“三农”,让金融成为“三农”的核心。一、在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的同时,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资金融介入农村金融业务,重点支持农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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