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营运方向不明确,有的担心再投资企业风险大,不如不投;有的用来投资公益事业;有的为稳定人心,干脆用来补贴财政,发工资;有的甚至用于建办公楼及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因此立法中应将回收资金列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
(六)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最大的区别在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是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这种管理是直接管理;而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指导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只是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控制方式。
近几年,在指导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各地取得了不少好经验,普遍的做法是:各级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设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机构,职责包括审计监督、产权管理、财务管理、承包经营、产权纠纷处理等。立法中可参考这些经验,并研究具体的指导监督手段。这里有两点值得重视:一是乡级指导监督机构问题。由于绝大多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暂时具有两重职能:一方面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管理集体资产;另一方面作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和县一级指导监督机构的下属业务归口机构,代表当地政府和业务部门,施行指导监督。待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后,乡级管理机构须放弃代行管理,专行指导监督职责。二是有关部门分工协调问题。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立法中可明确水利、林业、乡镇企业、国土、财政、监督、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七)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是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在原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后,对立法中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问题如何作出明确,值得研究。笔者认为,目前除评估范围、原则、程序能够予以明确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而且能够予以明确,即: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须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主要原因有:一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二是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农民自己来确认,合情合理;三是评估结果由资产所有者确认,符合国内外惯例,比如我国法规就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八)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是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对此,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妥善解决审计出来的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指出:“县级审计、农业部门要分别组织好乡镇财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工作,严格执行乡(镇)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又强调:“收取的资金要列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群众公布,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要进行专项审计”。以上规定都是针对近几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的,因此,立法中可根据这些规定,将接受审计的情形重点确定为:占用集体资产的企业和单位,集体资本金、资产收益,“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资金,乡村集体负债,资产管理公开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的任期、离任。同时明确,对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农民群众公开。
此外,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的配套政策,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农村集体财务等法律法规也亟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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