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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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集体经营体制上的内生变量与外生变量的矛盾 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是指集体统一经营,“分”是指家庭承包经营。但相对于“分”而言,“统”的组织措施并没有落实到位。在我国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尽管有自己的土地,但作为独立组织的其他条件则不具备。而市场经济要求承包经营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内生变量。但就现实情况、外生变量而言,村集体更类似于公益性组织而不具备“经济组织”的性质,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从组织实体上看,我国农村多数有集体经济实体的地方,没有成立独立的经济组织,而由村民自治组织代行其职能。村民自治组织虽然以实现村民“自治”为本能,却在很多场合下要执行乡镇政府的指示,如一些部门摊派和各类达标活动超越村级承受能力,从而形成的债务就属于这一类。另外,村集体组织还承担了向本村范围内提供多种公*品的职能,但是村集体提供公*品的费用却不纳入公共财政,或者向农民转嫁,或者把本应用于集体组织扩大再生产的费用转为公共费用。显而易见,这种“经济组织”在经济上是不可持续的,它使相当比例的村集体丧失了组织发展本村经济的功能,也使村集体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从资产上说,农村集体组织都拥有土地,但集体土地从所有权到使用权都不具有完全的经营性资产属性。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确定,其结果,一方面使得集体成员对其土地人人有份,而又人人无权过问。部分素质较低的村干部,趁机以各种方式贪财贪物、借款吃喝、虚报发票,无端增加了村级债务。另一方面造成了集体土地资源利用不足与使用过度矛盾的相互交织,使土地资源随意被浪费,从而导致效率低下,集体积累严重不足。从组织机构上看,村集体作为经济组织,没有构成其神经中枢的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机构。这是导致村级投资决策不够规范,盲目兴办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投入脱离实际的重要原因。从组织制度看,由于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今没有专门的立法,绝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法人资格,没有内外部规范,农村集体组织也就因此没了“灵魂”,这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正常运行,无端背上沉重债务包袱的重要法律制度因素。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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