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的扩张,这就导致了国家管辖权的虚置。尤其是在税制上,虽然在理论上,中央政府将地方政府作为自己的延长,由地方政府执行税收任务,先上缴中央,然后由中央政府再分配一部分财税收入给地方,但是基层政府的收缴范围和数量显然不在上级政府的控制中。这就意味着,虽然未有明确的法律认可,但基层政权事实上(在相关区域内)保持有相当的定税和收税权。如果只依靠国家规定的税收,乡镇政府根本不能生存下去。国家规则是公开的,甚至是反复申明的:国家授予基层的是根据国家标准的收税权,不是自定标准的定税权。但地方政府往往是明知而故犯,谋求实际的定税权,以抵御来自国家的管辖权。并税制的推行,使国家的权威直接面向基层,减少了中间层次,加强了国家对基层的渗透和控制,这也使国家的意志和行为实现了统一。
另外,并税制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农民的认可,农民的纳税积极性有了明显的提高;而且税费改革将费改为税后,由于税收具有法律强制性,农民不再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改革后的农业税征收成本也将大幅度下降。这都使国家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实现。
二、税费改革与减轻农民负担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中央政府发动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目前看来,在试点地区,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农民减负的手段,其效果是明显的。试点区税费改革能减轻农民负担,主要是因为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这些都是地方政府以前搭车收费、索取农民的渠道。税费改革将农业税费证收依据统一到耕地后,简化了征收内容和程序,便于对地方政府和农业税征收者进行监管。但是,对试点区税费改革后农民的减负效果,必须从两方面进行评判:一是应该肯定税费改革的减负成就,还是应该批评原来索取农民过多呢?二是试点区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有普适性吗?一旦在其它地方推广,基层政府是否会找出漏洞阳奉阴违呢?
用试点地区暂时的减负效果来做判断,认为费改税肯定能减轻农民负担,这种态度是草率的。此次税费改革是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央政府为重新调整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而出台的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在重要场合表达了改革的决心。为此,媒体作了大量报道,舆论给了特别关注。在试点区,负责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实施的也是地方上最主要的党政官员。如此外部环境客观上为试点区改革创造了两个有利条件:一是改革包含了地方官员行政提拔的预期;二是外部监督阻止了地方政府按自己意志修改政策的行为。所以试点区农民减负的效果有可能是源于这些外部有利因素而不是税费改革方案本身。
从目前试点区的实践来看,一些乡村基层组织负债严重。在财政收不抵支和偿还债务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和乡村基层组织就不可能关闭农村税费改革要禁止的乱收费的大门。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可以在不策划集资摊派、将农业税税率名义上仍保持8.4%的情况下,以隐蔽的方式加重农民负担。手段有:故意高估农作物的产量的价格,夸大农民的收入水平;以特产税的名义进行额外征收;减少教育投资,提高学生收费标准等。除此之外,地方政府仍可通过削减一般公*品的供应损害农民的利益。
三、关于取消村提留
从现行农村的产权制度来看,税费所体现的是国家、集体与农民基本的三角关系,在国家对农民的利益得到强化的同时,集体的利益却被忽视了。税费改革前,农民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税费关系体现在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者而向农民收取的提留。“并税制”在去除乡统筹以及其他不合理收费等问题的同时,也把村提留一并改掉了。从目前的土地制度上看,村民使用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在不改变目前的土地制度的前提下,村级组织向使用村庄土地的村民收取一定的租金也是合理的,农民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是应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提留也是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取消村提留,就是否定了村级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另外,村委会作为村级自治性群众组织,是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其存在的前提就是为了满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等的需要,其合法性基础是全体村民的同意。从理论上说,村委会作为村庄的公共权力组织,为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和村庄公共事务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从村庄内部收取一定限度的费用是合理的、正当的,村民为此而负担一定的费用,也是必要的。取消村提留实际上也就取消了村级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而且,村委会能否收取一定费用应该由村民自己决定,而不是由政府来替代村民来作出决定,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的做法实际上是剥夺了村民在这个问题上的发言权,这就削弱了村级组织的*地位。
“并税制”在去除乡统筹以及其它不合理收费等问题的同时,也把村提留一并改掉了。这很大程度上可能由于在改革前的基层财税制度下,基层组织一直在扮演着代理人的角色,国家的税收以及其他的一些面向农民的收费大多是通过其实现的,基层组织在实现其他主体的利益的过程中也使自身的利益和权力得到了扩张,产生了相当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的严重后果就是在基层政权与其管理的村民之间,制造出一种不信任的、不合作的、回避的甚至是抵制性的关系。因此,从税费的征收过程看,农民负担过重主要在于村里收的太多了。从减轻农民的负担而言,村提留就被置于取消之列。
为了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必需的公益事业的维持,试点方案实行农业税附加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的办法,但不够妥当。从理论上讲,国家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性质资金,似乎说不通;从村民自治角度看,村级内部费用由国家收取,有剥夺村民权利之嫌;从乡级政府职能转换看,把不该由本级管理的事管起来,有违减事放权的方针:从实际操作上看,乡级容易挤占挪用村级资金,并且乡里收附加,村里收筹资款,管理不集中,使用不方便;而且目前村级民主建设和大量村民外出的现实,还很难按要求“一事一议”。
四、税费改革下的乡镇财政
从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大多数的乡镇都出现了税收收入减少、财政困难加剧的状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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