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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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方案不合理,新的农业税率比改革前实际执行的税率高一倍,造成减收的根本原因是过去乡镇财政收入中存在很大一笔不合理资金,诸如各种名目的收费和摊派、乡统筹和无特产收入农户承担的特产税等。改革方案将这些不合理收费去掉,是勿庸置疑的。虽然如此,作为基层人民政府的乡一级的财政困难问题仍要有解决的办法,否则税费改革难以成功。 从现行体制来看,政府部门对于税费改革的影响力,最终将强于农民集团和乡村集体组织。这也就是集体行动理论所说的,尽管相对而言农民集团是个大集团,乡村组织和政府部门是个小集团,这些集团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其具体利益的差别也是明显的,但基于这些利益差别,较小的集团常常能自愿组织起来采取行动支持其共同利益,而大集团则通常做不到这一点,因此,特殊利益的小集团具有异乎寻常的力量,常常能战胜大集团。据此,我们不难预见,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进,乡村组织和政府部门运用自身资源,肢解、异化税费改革的进程,也将呈现出加快态势。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随着上述肢解、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税外负担能否真正控制得住?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能否真正取消得了?或者取消以后,会不会卷土重来?这都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就税费改革本身来看,单一的税费改革很难抑制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谋利冲动,就农民群体而言,也难以阻止其对利益的争夺。 五、结论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三提留”、“五统筹”以及其它各项杂费摊派,将农业税税种集中在土地上,这就使农业税变得简明,有利于对征收者进行监管,约束其搭车收费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所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最高上限,税费改革在大部分地区、尤其是农产区是能降低农民负担的,试点区的经验表明了这一点。农村税费改革为广大农村低收入阶层减负,而且,降低农业税税率能减少农民对抗,从而可降低征税成本,所以,无论从征税原则;还是从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意义上进行评判,农村费改税是一项值得肯定的改革提案。 但是,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仍需要改进。农村税费改革,主要是重新调节国家、集体、农民三者间的利益关系。一个不大的蛋糕三家分,不管怎么切,都不可能十分合理,每种分配办法都各有利弊,不过要尽可能去寻求利多弊少的方案。试点方案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此,笔者建议:(1)降低农业税税率,取消特产税,虽然试点地区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农业税税率仍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原因在于征收农业特产税违背了开征这一税种的初衷,没有起到扶持特产生产的作用,而主要用于了平衡地方财政;而且农业特产税是据实征收税种,不可能保持稳定,税费改革后,地方财政在压力加剧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超越生产发展速度年年加码的现象,给加重农民负担留下缺口;(2)保留村提留,应充分考虑村级经济利益,要保证基层组织运转的物质基础,这也是与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所有制性质相一致的;(3)中央应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促进生产发展;(4)加快乡镇改革的步伐,这是当务之急,从长远来看,发展农村经济,增加乡级财源则是根本出路。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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