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以来,党和国家对发展农村事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对农村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然而,落实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却不令人十分满意。上级党委和政府三令五申,取消农村一切不合理费用,坚决把不合理的农民负担减下来。可事实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步履十分艰难,农民肩上的负担并没有真正减少多少。这一事实使农民对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产生一种失望感,削弱了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的权威。
3、农业的发展后劲受到阻碍。由于农民负担的加重,农民的民收入积累直接受到削弱,这对农业的延伸发展无疑是一个阻碍。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农民的经济收越增加,负担的项目就越多。加之有的农村政策不能完全落实,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发展后劲处在软弱和不足的状态之中。
总之农民负担的增多,数额的加大,农民收入的增长跟不上负担的增长速度,负担的增长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其后果不仅是农民的生活水平渐趋下降;扩大再生产能力减弱;制约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而且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 农民负担的法理分析
从法律上看,农民负担问题多为政策调整,法律并没有真正到位,处于内隐缺失的地位。
国家税赋是农民负担的第一块。国家对农民实行的是轻税政策,农民的税负是很轻的,对此农民们对此没有什么意见。但从法理上分析有几个问题可提出思考,中国财税体制自1994年开始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和新的流转税、所得税制度。税收改革以后,在已有流转税、增值税、所得税这样的可以普遍适用的税制情况下,仍坚持单独设立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这有可能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原则,形成一种法定的基于身份不同的“制度性歧视”。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法定的制度性歧视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甚至起到了错误的导向作用。因为,农业税实际上是基于农民的身份而缴纳的税种,这即是说只要你当农民,就必须纳税,这实际上是一种农民税.中国有市民税吗?有干部税吗吗? 缺乏最起码的平等地位和法律同等对待的公平制度,其结果只能使农民更加远离法治,这是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研究的。
农民负担的第二块:是所谓的“三提五统”,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提留统筹和劳务。作为一种具有合法性的制度安排,同样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处。首先,“三提五统”虽然它不叫税,但它具有税收所有的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村提留和乡统筹不构成农民的多大负担,但 在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地区,各种“三提五统”如所谓的教育附加费、民兵训练费、优抚费、计划生育费压得农民喘不过去来。
其次,国家机关对农民的收费,这是行政机关以强制性方式无偿取得农民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这些具有明显的政府职能性质,它们本应属于政府财政支出的范畴,而不应转嫁由农民交费。这种貌似公正的“三提五统”严格说来,其中不少是重复收费、乱收费,这里可见制度上的混乱。本来不应由农民自费自治的事,却由农民来自费自治,这种制度上的安排,混淆了权能与职责,是我国行政法规不健全的重要表现;其三:根据国务院《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村提留和乡统筹必须控制在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5%以内,从国家农业部等单位统计的农民统筹看,农村提留的费用没有超出5%的限额,约在4.8%-4.9%之间,可是,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极不平衡,有些地区低于5%,但另在另外一些地区则大大突破5%限制。实际上,许多地方都突破了5%限额。在调查中有的村干部很坦率的告诉我们,由于村集体经济几乎是零,村里的费用、开支都由农民负担,若真正按农民上一年纯收入5%的比例提留,那么提的费用可能连发村干部的工资、补贴都不够。既要保证乡村统筹、提留,又要保证村里的各种开支,又不能突破5%限制,那就只好在上一年纯收入这个底数上作文章,对于“上一年人均纯收入”这个数字的统计,各地都有自己的方法,不论使用哪一种,最后都通过提高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来增加提留、统筹的数额,结果显然是是农民负担的加重。另外,农民负担5%“一刀切”的规定,忽视了农村贫富差距的事实,使收入水平不同的农民承受相同数额的人均负担,这也可能起到了劫贫济富的消极作用,特别是加重了低收入农民的负担,甚至不断引发一些恶性事件发生。
农民负担的第三块,是地方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在法定税赋和“三提五统”之外巧立名目强制向农民征收的各种费用、罚款和集资款。这是农民最不满意的收费内容,而且通常这种收费的额度是比较高的,一般称为乱收费、乱摊派。取朱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的话说“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费大于税,很多政府机关在国家规定以外征收各种费用,使老百姓负担不堪,民怨沸腾”“从中央到地方直至村镇集体组织和街道居委会,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都有收费行为,名目之多,总额之大,已到了惊人的地步”
在农村,政府职能部门,以服务为名,行收费之实,也就是“部门出点子,政府出面子,农民出票子”,采取所谓“上面拔一点,财政拿一点,农民筹一点”的办法。这种“政府行为”,实际上是旧的歧视性制度安排在作怪,这种制度安排使政府职能过于膨胀,使政府过多介入本不应介入的农民的社会、经济行为领域。
最近,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针对近几年一些地方以加强管理和服务等为名对进城农民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发出《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规定,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征收的包括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等在内的多种收费将一律取消。这是值得欢迎的。但是,这仅仅是解决了这些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财产权--免受政府不适当的行政收费行为侵害的问题。而除此之外,进城农民还有许许多多的权利需要保护。例如,他们的人格权,他们在劳动法上的种种权利,他们的子女的受教育权,等等仍有待解决。
我们认为乡村政权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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