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税率。考虑到远期要统一城乡税制,我们不妨参考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6%或4%的征收率,分2年(1年降低1个百分点),逐步将农业税正税税率降至5%,附加税保持正税的20%不变,综合税率为6%。6%的综合税率只是一个上限,经济发达、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施更低的税率乃至于免征农业税。
2.对农业税设起征点或免征额。农业税起征点或免征额应以每亩计税土地为单位,其数额大小充分考虑常年产量的多少、每亩土地农业生产成本和农民的生计扣除额等要素综合确定。笔者建议农业税起征点或免征额以每年每亩土地300元左右为宜。
3.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扩大农业税征收范围,对养殖业等征收农业税。这不仅有利于减少征管难度,降低税收成本,而且有利于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市场适应性,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实现计税土地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一定5年不变;合理确定计税价格,在倡导折实征收的同时允许缴纳实物,折实还是征实可由农民自由选择。
5.建立科学的耕地认定与分级制度,妥善处理毗邻地区同等耕种条件土地的农业税负担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促进农业税地区之间负担公平合理;制定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把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按土地面积和粮食产量计税客观造成一部分地多农民负担高于改革前的负担部分减下来。
6.加大农业税减免力度,特困地区可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改进农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社会减免必须实行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
第二步:远期,取消农业税,在对农业和农民实施诸多税收优惠的前提下统一城乡税制。
1.改“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土地使用税”,扩大其征收范围,农业用地作为其中的一个税目。使用税中农业用地应区别非农业用地适当实行税收优惠,并以纳税人农业用地,包括耕地、山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等土地的面积和等级,按照差别定额税率征收土地使用税。
2.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业生产领域,并以消费税与之配套调节。借鉴国外对农业征收增值税的做法,对那些生产经营较为集中、且规模较大、具有较好的组织性和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农业大户,如国有农场、农业种植、养殖大户等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优惠税率,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对那些仅拥有小片土地,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6%或4%的征收率,并按年设置起征点。小规模农户年农产品销售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起征点的设置应使绝大部分或全部小规模农户免征增值税,这既体现了对小规模农户的税收优惠,又减少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降低了税收成本。至于一小部分收入高、增值税调节不到位的农产品,如烟叶、毛茶以及海参、鲍鱼、鱼翅等贵重食品,可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二次调节。
3.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是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也都已经将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列入了征税范围,并对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规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
4.除上述税种外,按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农民还应缴纳的其他各税也应在坚持上述四原则的条件下进行调整和改革。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