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两权之设立和生效条件不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设立须以书面为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合同虽应书面订立,但未作书面为之亦非不生效力,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经登记予以确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登记而生效力。
4.两权之内容界定不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遵循物权内容法定原则,即物权的内容不容法律之外的意思予以扩张或者限制,具体表现在: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否则无效;同时也不允许当事人变更物权的内容;其法律后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实行平等的一体化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3条规定了发包方权利、第14条规定了发包方义务、第16条规定了承包方权利、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义务,充分体现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法定原则。而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内容界定采取任意主义原则,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通过合意任意界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即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可千差万别,《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样,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对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予以变更。
5.两权之存续期限不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长久存续之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短期存续之权利,按通例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6.两权之效力不可等量其观。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效力为支配力,具体体现在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依排他效力,其意义指在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存,如同一农村土地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某块农村土地上已存在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经登记则该农户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依优先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共存于同一标的物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效力。依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物权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该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非法占有者都有义务返还,如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发包方等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等民事责任。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各债权相互平等,均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同时,债权也无所谓追及效力,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之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因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债权。
7.两权之流转形式和要件不同。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转,“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显然,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抵押、继承等方式。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转,实质是指承包合同的转让。承包合同转让,是指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种:(1)承包合同债权让与;(2)承包合同债务承担;(3)承包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8.两权之适用法律规范不同。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有物权法律规范进行界定,因此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和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物权法律规范。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有债权法律规范进行界定,因此除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债权法律规范外,还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9.两权之法律保护力度不同。从法律上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采用物权的方法进行保护比债权的方法进行保护的力度更强、更为有效。法律可赋予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绝对保护之特性。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否则构成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对保护其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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