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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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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之差异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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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害;(2)返还原物;(3)恢复原状;(4)排除妨碍;(5)消除危害;(6)赔偿损失等。而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仅具有相对性,受侵害时仅能对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请求不履行之损害赔偿,即“承担违约责任”(见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同时,原则上对债务人以外之人不能主张。 最后,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是中国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和核心是调整和规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将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有利于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利用权,有利于充分调整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农村土地进行长期的投资,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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