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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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但甲农户的每一个成员仍享有土地承包权,即在新一轮承包中还可以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具有较长期限,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因一定法律事实(如承包方依法退包等)而消灭。 四、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联系
按民法之理论分析,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里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由一个农民土地承包权或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其中由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应属于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属“人人有份,按户承包”。 可见,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构成。 正确认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便更好地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之法律规定,达到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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