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结构已深入到财政、教育、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领域所造成的,是长期以来国家税收和财政体制实行城市偏向和歧视“三农”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的结果。其原因主要有:
1、历史遣留问题的制约。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收钱须“一事一议”,但有的地方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实施。如,某村几年前修路时计划造价十三万元,乡镇干部昼夜连续作战,才收了约六万元,公路修成了,那近二分之一户的六万元再也不交了,至今谁交了,谁未交是一笔糊涂帐。如今村内办公益事业再提"一事一议",过去交了钱的农户不仅反对,还要求退还过去交的钱,弄得村干部下不了台。
2、财务不公开的制约。有的村历年来财务不公开,甚至不知何因负债累累,遇到"一事一议",村民要求清帐,干部怕引火烧身,不敢开展“一事一议”。如某村申请到一个土地开发指标,上级拨款八万元给打深井一眼加配套,村委会开了八万元收据给上级某部门,上级把钱拨到乡镇帐户是五万元,乡镇给村里是三万元,配套不够了,再"一事一议"收钱,农民提出八万元够了,某村干部说不清八万元怎么变成三万元,再也不敢议了。
3、村民受益不均的制约。有些“一事一议”收的钱产生的效益,并不是平均给每户村民带来好处,有些将来受益或暂时不需受益的提出反对,争吵不休,通不过。如某村修渠道,有的户那里没有地,说不该收,有的户说你那地原来收三提五统时修的也是大家的钱。
4、缺乏法律保障的制约。由于“一事一议”兴办公益事业属村民自治性质,村委会对拒不履行承诺的村民缺少制约手段,依法起诉没依据。所以不少村对所议定的项目,即使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签字后,筹款仍存在极大难度,村委会对不交款的村民也没有任何办法处理。
5、村干部组织不力的制约。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有些基层干部已习惯向农民伸手要钱要粮,“一事一议”的实施,使村干部失去了向群众“伸手”的机会,部分村干部认为“一事一议”政策性强,透明度高,要求严格,且社会公益事业难办,人心不齐,怕出力不讨好,导致在会议的召集、会场的安排都不能做到积极主动,出现“该议的不议,该筹的不筹”的现象。另外,有的村干部对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没有认真贯彻,群众的民主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行使,因而在实行“一事一议”时,部分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结果往往是议而不过,过而难以落实。
6、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这些年来,国家每年把大量的财政收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大江大河的治理,由于政府的“寻租”行为,每年数量有限的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的资金,经过层层节留和克扣,资金使用效率十分低下,造成国家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支持几乎为零。农民每办一件事都要自己掏钱,造成了城乡公益事业兴办体制的“二元”结构,在农民收入增幅缓慢,少数地方基层组织办事不公的情况下,农民当然缺乏热情。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到城市发展,随着户籍制度和人口迁徒政策的宽松,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在子女上学等歧视性政策的取消,大量农村人口将进城镇生活和务工经商,这就造成了农村“空心”化,农村土地抛荒,农业税费难以收取,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热情减弱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影响“一事一议”的推行实施。
(三)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必须对“一事一议”制度的运作进行认真研究,科学规范,做到既保证农村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顺利开展,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推行“一事一议”必须提*部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强化民主监督管理。开展“一事一议”关键在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依法行使管理本村“公共事务”的民主权利。村干部要努力适应税费改革后农村形势,切实加强学习,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转换工作思路,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法,真正从要钱要粮的圈子中走出来,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发家致富,做到量力而行办事业,不花过头钱,不做过头事,并要加强对群众的民主法制教育,树立长远意识,强化大局观念,不断提高村民的议事能力和水平。村民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与联系户保持正常的联系,确保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自己的意见能代表联系户的意见,并做好联系户的工作;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定期开展活动,积极参与村务管理,维护民主权利,做到大家的事,民主议,民主定,民主管。
2、推行“一事一议”必须量力而行,做到规范程序操作。能否让广大农民群众对“一事一议”始终感到满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与劳务在使用环节的“到位”程度以及使用效果是否最大化。为此,“一事一议”工作必须做到运作程序规范化重点把好“四关”,量力而行办好村级公益事业。
(1)预算关。本着“有事筹资、无事不筹”的原则,每年年初村委会对群众提出兴办的事项要进行梳理,按照本村实际,区别轻重缓急,讲求实际效益,确定当年所办的有利项目,决不能不顾实效或迎合上级旨意搞花架子和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对村民议定的项目,需要多少筹集多少,决不允许强行按上限筹集资金或劳务。对于急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如确需借贷资金,要首先考虑本村是否具有还贷能力,对有还贷能力的,资金借贷必须严格控制在村级经济可以承受范围之内,并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制定还贷期限和标准。没有还贷能力的,一律禁止举债。对盲目举债兴办项目,导致增加不良债务的,谁经手谁承担还贷责任,决不能将债务转嫁到农民头上。
(2)程序关。“一事一议”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经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经审批后的筹资筹劳工程建设实行议标或招标,工程完工后进行决算和审计。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审核,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不予报帐;资金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按照程序报批的筹资方案农民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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