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的反感心理。总之,农民工的经济地位、城里人的鄙视,政策的不公平加剧了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排斥,阻碍了他们的*参与。
(三) 社会体制的缺陷和政府职能的缺位
显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以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为核心的原有的社会体制安排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这种制度安排的滞后性迫使农民工并不能享有与城里人同样的国民待遇,即平等的*民主权利,真正拥有当家作主的*地位。户籍制度羁绊了农民工*参与的积极性,而社会保障制度剥夺了农民工的国民社会保障权益,随之他们的*参与权也就被架空。因此,社会体制的缺陷是农民工*参与的一大障碍。而政府职能的长期缺位更加剧农民工*参与权的旁落,政府长期的职能缺位,使得农民工本来就少的*参与渠道更为狭窄,一方面,城市政府偏袒市民而漠视农民工是一种长期的现实,市民好比政府的“亲生子”,而农民则是政府的“养子”一样,处处受刁难,对农民工来说,这是一种极不公平的政府困惑。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严重忽视农民工的利益保障,当农民工利益受到侵犯时,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经常相互推诿,相反,工商、税务、治安管理人员对农民的查抄、罚款却是经常性的。可以说政府的政策向导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保护市民的利益、雇主的利益而不是农民工的利益。这就加剧了农民工与主体社会的分离,也间接切断了农民工的*参与。
三、农民工*参与:路在何方
*参与是*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从*学角度分析,*参与程度是衡量不同*形态中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参与水平取决于参与人的素质、客观的社会*制度等多重因素。当前,制约我国农民工*参与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不成熟。因此,从*参与决定因素的角度来寻求我国农民工*参与的方式是比较具有现实意义的,也是我国农民工*参与走出边缘困境的可行途径。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农民工虽然身处异地,但依然是共和国的公民,特别是农民工同样从事非农产业,同样纳税为国做贡献,工作性质、地点都与城市职工一样,因此,必须彻底转变将农民工等同农民的传统观念,不能再将农民工当成另类对待,看成下等公民,要将农民工纳入城市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范畴,牢固树立农民工是新产业工人的观念,任何剥夺农民工民主*权利的思想和做法都是违反宪法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并且应该转变城市主位的管理理念,推动农民工的本地化,当前许多城市对农民工实行了经济接纳和社会拒入的态度,只想要农民工有利的一面,而不愿承担必须支付的代价。这种态度不仅贯彻在对农民工的日常管理中,也体现在一些城市政府出台的法规中。因此,城市政府和管理部门应当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允许和鼓励部分具有向发达地区移民意愿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下来,接纳其作为正式社会成员,给予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
(二)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纠正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和排斥。长期生活在“城市福利堡垒”中的市民,在天然的而不是通过努力获得的社会资源与竞争方面占据着优势,他们把进城的农民工当作“二等公民”看待,认为他们没有权利享受城市的优越条件。加之长期以来城市中舆论导向的片面,对农民工进城带来的负面效应报道过多,对其为城市所做贡献宣传较少。因此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纠正城市社会的偏见,为农民工的*参与创造人文条件是紧迫的。其一,广大城市居民应该充分认识农民工的巨大贡献,转变优等公民的心态,把农民工弟兄当作平等的主体看待,对农民工采取豁达的接纳态度,消除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与排斥。其二,政府与大众媒体应该本着积极正面的角度影响市民看待农民工,在传播媒介的舆论宣传中要增加尊重、重视农民工的内容,引导城市居民消除歧视心理,推动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社会互动关系朝良性发展,为农民工*参与营造良好的人文社会平台。
(三)改革户籍制度,扫清制度障碍。以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排斥性、歧视性制度安排,是阻碍农民工*参与权利的关键所在。虽说目前我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有所松动,但这种松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只有彻底改革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歧视性制度安排,才能将农民工从土地的羁绊中解脱出来,让农民工享有与城里人同样的国民待遇即平等的*民主权利,真正拥有当家作主的*地位。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可以考虑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也要尽快加以研究,探索可行性的模式,尽快把农民工纳入保障体系中。以此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
(四)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增强*参与能力。要实现农民工的*参与,农民工自身的素质提高也是关键所在。农民工知识水平差,民主素质低、和*热情不高是阻碍其*参与的主观关键。因此,对于农民工的*参与,除了政府和社会创造的一系列制度和环境等客观条件外,主观因素便是通过教育以及自身的努力来提高。主要应该从两方面着手,其一,党和政府应该出于社会公正的基本追求,多提供一些易于为广大农民工利用的有效的*参与形式如城市社区选举、农民工民意通道、农民工工会等方式。同时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他们受教育程度,在农民工聚集的地方坚强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法制意识、组织意识和参与意识。引导农民工扩大自己的交际圈,加强与城市居民的沟通,增强他们的城市性,加快融入城市*生活的步伐.其二,便是农民工自身的学习提高,农民工应该深刻认识*参与对于他们的现实意义,通过自身努力,切实强化和提高自身的民主素质和能力,增强对*参与的兴趣,以此实现*参与能力的提升,为*参与的实现创造主观条件。
(五)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让农民工获得*信任感和认同感,是实现农民工*参与权利的“突破口”。当前,农民工之所以会成为弱势群体,关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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