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地方政府行为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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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区、农民之间具有较强的利益相关性,这使得新制度的效益具有激励兼容的可能,地方政府可以及时发现社区、农民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此时,地方政府选择的政策规则有助于新制度体系的发育,解决新旧制度安排之间的冲突。(2)地方政府对特定的制度环境的认识更全面、更敏锐,与中央政府相比更了解制度资源的状况和当地农民的需求,同时也受到来自社区、农民要求实现其潜在利益的更大、更直接的压力。因此,地方政府制度创新更易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充分开发和利用制度资源,从而和农民达成一种现实的理解与共识。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非常大的作用。(3)地方政府作为一定地域内的权威行为组织,可以利用*力量主动地追求本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相对于微观主体有更强的组织集体行动和制度创新能力,从而节约了制度创新成本。 当然,政府作为一个由具体人员组成的公共机构,其目标函数中又包含着大量的私人因素。从官员政绩方面看有管理方便、政局稳定、获得提升等;从经济收益方面来看有政府的租金及其官员的公共消费;再加上制度供给的垄断性、监督机制的缺陷等因素的客观存在,地方政府在制度变革中的作用往往容易偏离合法和效率逻辑,可能引致创新行为变异。 因此,在今后的制度创新中,必须优化地方政府制度供给为主导的中间扩散型制度创新。具体措施是:(1)增强农民的民主权利,使农民的需求和期望得到充分公平的表达,增强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民主性。(2)调整权力结构,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地方事务地方化的基础上强化中央政府在全局性公共事务方面的制度化权威,既要赋予地方政府制度安排的供给权,又必须建立相应的中央调控机制。(3)完善决策过程,提高政府的创新能力。作者单位:陈天宝 许惠渊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庞守林 中央财经大学)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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