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和义务法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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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具体讲要做到保护耕地、保护土地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盐碱化。为达到此目的,承包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整治和管理土地的措施。同时,还要求承包方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所谓“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例如在农村土地上过度使用化肥或向土地上长期排污,使土地完全盐碱化,不能被利用。如出现此类情况,只能按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承包方应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的其他法定义务,主要有:(1)遇特殊情形,承包方有依法交回承包地或者服从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承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承包期内,承包方退包的,应当承担“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义务。(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应承担经发包方同意或报经发包方备案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4)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应当交回原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5)缴纳税收、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义务。《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收,缴纳村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和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项的款项),依费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同时规定,农民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的合理数量界限是,不超过上一年以村为单位计算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因此,《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承包耕地的农民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6)承担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7)“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载畜量”(《草原法》第33条第1款)(8)“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草原法》第34条)。(9)不得拒绝依法征用或者占用农村承包地。(10)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而没有续期时,发包方要求以时价购买农业经营附属设施的,承包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11)除上述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依法约定义务。承包方除承担法定义务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合理约定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双方依法约定义务,视具体承包项目和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而决定主要有:(1)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不以承包费的支付为要件,主要考虑农村土地利用制度中含有一定的福利因素,短期内不会有根本性改变。对农村土地利用制度中含有一定福利因素性质的承包项目,如承包合同中约定支付承包费的,也应依法和合理确定。其确定承包数额应考虑⑧:一是能够维持和提高农民的生存条件和生活水平;二是能使承包方得以维持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三是能使发包方得到合理的利益;四是有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状况的改善。对农村土地利用制度中不含有福利因素性质的其他承包项目,其承包费的数额、比例等,允许发包方与承包方自由商定。承包合同中约定支付承包费的,具体应约定承包费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承包费支付的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产品。承包费的交纳期限,一般以年度为单位。承包方应履行承包费的义务,但发生不可抗力(如洪灾、干旱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如在一地区大范围农民同时受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之害)以及农村土地之一部分灭失,可请求减免相应的承包费。减免的程度应根据其受损失情况来决定。(2)依约定建造何种农业经营附属设施。如承包方为了更好地利用农村土地,获得更多的收益,依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有权在承包地上建造农业经营附属设施并取得所有权,但承包方应当建造何种农业经营附属设施,建造这些附属设施是否会影响发包方和邻人的利益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合同加以规定。承包方应遵照。(3)双方合法约定承包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最后,我们认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和义务涉及全国2亿多农户,9亿多农民的利益,承包合同依法规定承包方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应依法合理规定承包方的约定权利和约定义务,决不能把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无关的内容约定为承包方的义务,也决不能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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