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环节,要注重处理好三类重要关系:
1、协调好社区公共利益与社区成员个人利益关系。改制后的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并不是单纯的企业,兼具获取经济效益和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双重职能,即具有经济的和社会的二重属性。因此,能否协调好社区公共利益与社区成员的个人利益关系很重要。股份合作制在股权设置,股权界定、利益分配等具体制度安排上具有弹性,需要在操作和实施中把握好尺度,方能协调好社区公共利益与社区成员的个人利益关系。比如,对是否设置集体股可通过民主决策,按多数原则确定;不设集体股的,在分配中要在按一定比例优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按股分红。鼓励突破股权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考虑劳动者的贡献及技术等级,适当拉开距离。对于向“一村一社”过渡和存在“多队一社”的地方,在股权确认和股份的分配上,也要承认差别,可通过股份配置或资产平衡补偿来解决各类成员对原集体积累的差别贡献问题。为适应城乡结合部城镇化进程的需要,还需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及早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保障做出安排。
2、处理好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村级基层组织的关系。现阶段转制后的股份合作社与社区行政组织是否要机构分开,人员分开,理论上有不同意见。实践中往往受干部素质、运行成本等限制,难于真正做到。鉴于村委会的领导人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其自身利益本质上也是与村民社员一致的,只要职能分开、财务分开,不必一定机构分开,人员分开。在处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上,重在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领导班子高效、精干,有凝聚力。
3、调整好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与政府职责的转换关系。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转制后的实际功能和作用都与政府行为有直接关联。两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发展中相互调适。一是按照公*品供给非歧视性原则,对于集体资产所有者的社会保障成本,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额承担“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员的社会保障费用。二是转制后集体经济组织仍在承担的社区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应随政府职能的到位而逐步退出,使转制后企业组织能够成为真正的、纯粹的企业。
(二)对策建议
1、及早确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确立各类农业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是我国农业向企业化、现代化、市场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建议在拟定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中列出专门条款,对由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而来的股份合作社(企业)的法人身份予以同等确认,一并解决其在登记注册、政策优惠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2、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发展定位。在目前农村社区依旧要靠自身经济收入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条件下,“社企分离”只能是形式上的职能分开,集体经济组织(企业)都必然要以各种方式承担其运转费用,因此,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取向股份合作制比股份制更符合现实逻辑,以社区组织为载体实施股份合作制比集体经济组织整建制转换为股份合作企业更具备条件。因此,现阶段社区组织型股份合作制是现实可行的改革方向,需要鼓励和支持。
3、正确看待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在坚持农户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农户承包权的收益功能,使其成为取得集体二次分配的依据,集体资产实际上的出资人——社员,能够按其资产占有份额直接分享到相应的集体剩余分配权。可以认为,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在社区范围内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一个好办法。
4、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相关的其他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对‘城中村’改造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权屑和利益关系的统一政策指导,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平调集体资产,防止通过改变农民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而改变土地所有权属。
二是取消对转制后股份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不合理收费,明确对股份合作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目前转制后企业虽然形式和性质变了,但其对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并没改变,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应取消对转制后股份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并从政策上明确对股份合作企业减免税收。
三是加强对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指导。针对转制后股份合作社存在的内部治理结构问题,建议:(1)有关部门可先制定《社区股份合作社财会制度暂行办法》,并对转制中的调帐、建帐进行业务指导,规范社区内部有关各方的行为。(2)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有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一个专门关于《社区股份合作社利益分配的意见》,对于新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如何正确处理“三者四方”利益分配关系进行指导。(3)对完善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其他制度创新内容,鼓励进行试点探索。如组建社区股权交易市场、合作企业法人工商登记等。
四是要在转制过程中及早规范政府行为,设计出由政府承担镇、村(居)的种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制度措施。核心是要创新财税制度,实施*、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城乡统筹。要随着取消农业税改革的逐步到位,同步强化国家财政对农村公*品提供的支持力度,完善农业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农民的医疗、失业、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将乡村社会发展纳入国家公共财政支持体系,进而从体制上保证乡镇村行政机构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脱钩、分离,创造“城中村”转型的必要条件。同时,配套进行行政区划调整、精减行政机构等工作,撤市(主要是地级市)并镇强县,优化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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