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财乡管”:行政权利的一种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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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运做方式,应当说是符合现在的制度设计的,也体现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加大了村级干部的责任。如果继续执行“村财乡管”的模式,一旦造成失误,村委会和乡政府就会互推责任,政府不仅将行政权利错用,还因此影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根本措施在于加强村级民主建设 应当承认,我国的村级财务管理中,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组织不健全,财务科目不健全,收入不入账,白条入账,私分贪污,吃喝送礼,公款私用等,村民意见比较大,很多上访的原因都是因村财不公开、不透明造成的。 但是,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客观的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是不是一执行“村财乡管”问题就解决了?实事求是的讲,恐怕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因为在执行“村财乡管”以后,仅仅是对村主要干部的“财权”进行了限制,原有的许多弊端并没有相应的得到解决。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村级财务的规范性管理问题,还是应该在加强村级的民主建设上下功夫。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治内容和程序,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行村务公开的若干意见”去办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组织,因地制宜建立制度,只有村民和村干部认真去做,就没有做不好的事情。在村财管理上,各地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理财方式,有的采用“村代会”制度,每5—10户出一个代表,和村两委班子一起,决策村内的重大事情,真正体现自治的原则;有的采用“三段章”方式,就是把报账用的公章分为三部分,村理财小组组长、村会计、村长各持一段,缺一不可,互相制约,也收到一定效果。这些都是在村民自治前提下的实践,与“村财乡管”的思路是有质的区别的。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意识的“官”本位的社会,“官”的具体体现就在“权”上,而“权”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是“人”权和“财”权。这一点从上到下,从古到今是一样的。在对待村财的管理上,如果我们把法律赋予的村民自治的“财”权,以防止管理混乱的理由上收,实行“村财乡管”,对村干部来说他们内心是不满意的,不应当成为我们的最优选择,而把功夫下在对村级的民主建设上才是上策。 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村财乡管”只应是过度性的措施,不应报过高的期望,这种政府行政权利的错用不宜长久。因为毕竟村里的事情还是由村民参与、民主决策,这才是依法治村的长久之计。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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