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要有稳定的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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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增强农用土地的生产功能和市场价值。尽管这些保护仅限于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权利,但决不可忘记,中国的绝大多数土地必须用于农业,而且这些土地的增值也是其农用价值的增值;不能因为看到农地转用带来的土地增值就断言全国的农地都可以享有转用的潜在增值效益。无论是粮食单产,还是单位面积的农业附加值,同样人多地少的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超过中国大陆,就其制度差异而言,韩国和台湾地区农民的土地权利是稳定的,不会因为人口增减而调整,农民对土地的长远投入和农业产业化的投入没有后顾之忧。如果全中国农民真正享有稳定的土地权利,那么可以预期中国农民也会对增加土地投入和投资进行高附加值的农业生产。同样,也只有在稳定的土地权利下,农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才能够进入农用地市场,从而具有农用地价值。 根据我们对亚洲一些与中国农业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的农地市场调查,中国18亿亩耕地的30年农用使用权潜在价值估计达5万亿到6万亿元之巨。但是,中国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具有市场交换价值,必须稳定和不能调整,因为任何潜在的转入方都不会贸然转入有可能因土地调整而鸡飞蛋打的承包经营权。显然,要提高中国农地的生产功能和市场价值,必须全面落实承包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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