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为2622元.城镇居民为8500元,差距已扩大为1:3.24。另外,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额减少,使以农为主的纯农户的收入增长尤其困难。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但自1998年到2003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已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
中国农民在收入水平低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要在这些剩余的收入中,再分出一部分来购买费率高达9g6—10%的农业保险险种,显然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况且,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为此,即使那些想参保的农民最终也不得不选择“放弃”。
(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险难以为继。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中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20%。近几年来,中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占了四分之一的比例。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一般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损失率为1%—2%,而西部一些省份和地区的棉花实际损失率一般在9%—1896之间,粮食在7%—1396之间,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约为115宠。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至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因此,经营农业险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目前开发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现在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由于常年亏损,这项业务已急剧萎缩。
(三)国家财政支持不够。农业保险费率取决于农业生产的损失率。在农民收入有所下降。自然灾害频发、保费费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再没有国家政策补贴的支持,那么中国的农业保险是不能持续经营的。因此,仅仅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是不行的。
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也与政府制定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中国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和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其中的利益所在。因为,只有各商业保险公司看到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它们才可能自发地去开发其中的市场。但事实上,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并且长期处于亏损状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较高的政府补贴,众财产保险公司自然不愿进入;即使进入.也有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是政府行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很“尴尬”的地步,由于商业保险被证明并不适合中国比较分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生产方式,因而,国家必须“兜底”;另外,有关部门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否则,“农业保险”只能停留在“呼吁和呐喊”阶段。
四、中国农业保险走出困境的策略
随着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中国农业也将逐步步入适度保护时期。目前,“三农”问题比任何时期都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逢其时。因此,加快探索建立与农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保障机制,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对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是十分必要的。
(一)大力提高农民收入。中央“一号文件”是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纲领性文件,是加速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助推器”。全党全社会要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多方支持,对农业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政策倾斜,对农民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充分理解,确保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使农民收入有效增加。这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国家关于农业保险的改革已酝酿十多年,但进展缓慢。因此,必须研究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而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是重要途径之一。国外如美国、菲律宾等都早已成立专门的农作物保险公司。中国加入wto后,对农业的保护将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定于非价格保护,而农业保险已是国际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都明确规定政府可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这些规定有利于我国对农业的保护。因此,把农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已是当务之急。2004年3月1日,中国第一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监会批准筹建。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的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也是近七年以来首家获准设立的中资专业保险公司。此举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里程碑意义,将引导中国农险事业的发展进程。
(三)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而中国目前对这项涉及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定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四)以强补亏并逐级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不能简单地采取与其他保险一样的方式,必须考虑到整个行业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建立多层次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为了避免专业农险公司单纯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容易造成亏损,可以适当放宽其业务范围。允许其承保县以下农业加工企业、村办企业以及农民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通过以强补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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