弊病,继续给农民松绑,建立和形成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的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当然,要进行农村第二次改革,难度是很大的。正如该文件所指出的,这是一场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许多领域的深刻革命,要改变原来各种不合理的利益格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但如果不进行这场改革,“三农”问题会越来越严重,以致积重难返,危及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业。所以,我们必须统一认识,下决心进行这场改革。只要依靠群众,周密部署,改革是一定能成功的,因为这场改革首先会得到占人口70%的广大农民的拥护(亿万农民早就在盼望这场改革了)。而且通过改革,把“三农”问题解决了,必定会推进城市的改革,使国民经济有一个新的飞跃;出现邓小平同志总结的20世纪肋年代的那种好形势。他说:“首先是农村改革带来许多新的变化,农作物大幅度增产,农民收入大幅增加广……广大农民购买力增加了……又强有力地推动了工业的发展。……农业和工业,农村和城市;就是这样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这是一个非常生动、非常有说服力的发展过程。”①
进行农村第二步改革,进一步破除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民的束缚,实践“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的理论,调动8亿农民的生产和建设的积极性,就能推动生产力的大发展,这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才能强有力地推动工业发展,推动城市发展,解决当前存在的诸多经济社会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体系,是一张网,是一个网络,背后关连着各种社会集团、社会群体的利益。改革的难度很大。我国已经改革23年,但据有关方面计算,现在市场化率还只有60%左右,农村则更低。农村要进行第二次改革,目标是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任务很艰巨,阻力会很大,需要我们较长时间的努力。我们应该周密规划,精心组织,逐步推进,逐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是比较关键的,需要及早改革。
第一,要从理论上确认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也是市场主体的地位
从列宁开始,就认为农民是小生产者,小农经济是每时每刻都在产生资本主义。斯大林则把农民列为社会主义体制外的人,只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把农民作为团结和改造的对象,实行农业集体化,通过“剪刀差”等方式,要农民向国家纳贡,搞原始积累。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苏联的办法把农民挖得很苦。他们采取所谓义务交售制等项办法,把农民生产的东西拿走太多,给的代价又极低。他们这样采积累资金,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损害。”②我们历来强调要处理好国家同农民的关系,但因为我们实行的也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广大农民也是被列为体制外的,是团结和改造的对象,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实行了合作化,后期又实行了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40多年来,在*、经济、社会领域,对城市里的工人、干部、居民实行一种政策,对农村、农民实行另一种政策,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是实行“一国两策”,形成了“二元社会结构”。
“一国两策”、“二元社会结构”,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造成当前“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容的。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必须改变目前事实上仍在实行的“一国两策”的状况,改变目前事实上已经形成的城乡两个市场同时运行的状况,要通过改革,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农村第二次改革,首先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最终则是为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农村第二次改革的理论基础,是要确认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同工人、干部、知识分子、城市居民一样,也是市场的主体,要恢复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国民待遇。有的学者已经提出,要给农民以国民待遇。这不对,不是给,而是恢复。农民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本来就有国民待遇,只不过是被计划经济体制剥夺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应该恢复农民的国民待遇,这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
第二,要抓紧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目前仍在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把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严格区分开来,城乡之间形成不可逾越的鸿沟,成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制度性条件,农民因此成了身份制的人口,在就业、上学、医疗、迁移等方面受到诸多限制。这也是造成目前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产生诸多社会问题的制度性原因。这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相悖的;亿万农民早就盼望户籍,随度的改革了。2002年以来,广东、浙江、湖南、石家庄等地相继出台了本地区改革户籍制度的地方政策,但户籍制度涉及到户口流动、迁移等全局性的问题,必须由国家来决定。要进行农村第二次改革,户籍制度的改革应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希望政府能早下决心,把户籍制度改革早日提上议事日程,因为这项制度早已不合时宜了。
第三,要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解放了生产力,农民称之为第二次解放,这是20年来农村稳定、发展和农业形势好的基础。但是,这种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原来“*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上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个所有者原来是小队(生产队),1983年公社改为乡镇,生产大队改为村,生产队改为村民小组,现在绝大多数村民小组已不是集体经济单位,更不是基本核算单位,所以后来规定,土地的发包者是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实际成了土地集体所有者。这就潜伏着矛盾。
从对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发展有利的角度看,农民承包的耕地应该长期稳定。所以早在1983年,国家就规定土地承包制15年不变。1993年国家提出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是,乡、村两级干部,从家族、家庭和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出发,则要求发包的土地可以变动,实际上他们仗着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和行政权力,对承包土地自做主张,随意变动。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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