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与销售环节的部分获利(因为缺乏相应利益调节机制的制约),有的还利用把握市场的强势地位,以低于市价的价格确定合同(或订单)价格(主要是产品市场供大于求时)。第二种方式是龙头企业通过为农民提供稳定的市场、特殊种子、化肥、农药、技术和管理指导与培训等,强化农民的生产能力与经营能力,从而间接获益。但也有的企业通过对特殊种子、化肥、农药和技术等的垄断,从农户那里获取超过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
在契约关系中龙头企业返还外溢农业效益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契约合同联结的各个利益主体共同利益的大小、对共同利益的认同程度以及相互联结的密切程度。通常情况下,在契约合同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往往利用市场竞争关系,迫使其他利益主体更加依赖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更多的服务或利益;而其他利益主体一旦感到自己吃了亏,就有可能对合作采取消极态度,甚至采取抵触行动,最终导致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相互关系破裂。契约关系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但并不能保证由此而获得的利润以及其他外溢的农业效益返还给农户,农产在这种形式中获得的收益主要是产品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经营能力提高带来的生产环节经济效益的提高。
产权关系的调整主要包括农业合作社、农工商综合体和联营体等形式,蓝田模式中的“村组公司化”和“农民工人化”等股份制模式,也是产权关系的调整方式。这些形式通过产权关系的一体化,把各个利益主体合并为一个整体,使内部交易成本为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这些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效益外溢到加工、流通领域的问题,但是将不同程度地增加企业的各种经营成本。我国农民因为不能享受土地以外的绝大多数社会保障和风险保障,因此实现产权一体化将大大提高经营成本;发达国家增加的经营成本比我国少得多,因此产权关系调整的模式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农工商综合体和联营体等多数是靠规模或垄断优势来获得超额利润或财政支持的倾斜,容易排挤其他中小经营者,或者侵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平衡,给社会造成稳定压力,或者形成对财政支持的过度依赖。所以在日本等发达国家,对这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的发展有一定的限制。
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平衡机制的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政府介入,运用农业支持的方式,实现第二次分配,使农副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的价格得到直接提升;或者通过农业支持,使外溢到社会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重新返还给农业和农民,以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其中价格补贴、农村发展与资源保护、科技推广和作物保险等主要针对农业经营,可以直接向农户返还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例如 1994年美国政府直接用于农业补贴的资金为121亿美元,占农民净收入总额的22.7%。正是因为有政府对农业的庞大支持,所以1995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才可以乐观地宣告:美国农民家庭收入已经和美国家庭平均收入基本相当。而信贷、农产品贸易促进、税收和其他优惠措施等更多针对企业。1994年美国仅出口补贴即达19.85亿美元, 占美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 4.5%;政府财政支出中农业科目资金达151亿美元,与农业有关的支出达680亿美元(张晓铃、吴可立[1996])。日本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也非常大,据有关资料介绍,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政府对农业的投资每年都保持在40000亿日元以上,大约相当于日本国内农业生产总值的一半,而且直接农业补贴每年都在80000亿日元以上。欧盟每年财政预算中的农业补贴为835亿美元,其中法国的农业支出约占全部财政支出的7%(鲁德银、雷海章[2003])。
虽然我们没有资料说明发达国家农业财政支持对农业产业化的贡献究竟有多大,但以上的数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财政支持。如果联系发达国家农民在社会保障与各种风险防范等方面所获得的国家支持,我们甚至可以断言,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与其说是依靠自身的力量,不如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政支持。但是,政府的财政支持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即使像日本这样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农民的农业收入仍然很难达到社会平均收入水平,而且还承受着国际社会要求其开放农产品市场等沉重的压力。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农业支持财政负担过重,而且过度的农业支持形成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农业的致命威胁,已经成为 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其他国家难以调和的主要分歧。
三、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理性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的初步结论是:我国的农业产业化重点放在发展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上,并不能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因为这些经营组织发展模式重点放在降低各种经营管理成本,拉长产业链、增加科技含量,强化生产经营能力,从而为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条件,但并不一定能使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农业效益回归农村、农业和农民。我们认为,我国通过农业产业化解决“三农”问题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把国家的财政支持作为调整农业利益平衡的主要手段;把契约关系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作为现阶段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把农业合作社等股份制合作组织形式作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发展方向。
我国的农业财政支持应该以调整农业利益平衡为主,因为这是我国经济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所以把国家的财政支持作为调整农业利益平衡的主要手段,首先是因为其他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不能有效地使外溢到了加工、流通以及社会的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返还农村、农业和农民。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家权力全方位介入市场经济的特点,为国家利用货币的资源配置机制,通过农业支持、税收政策、利率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最终实现农业利益平衡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2004年初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一号文件, “三农”问题再次成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央财政支农资金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的 1500亿元。虽然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不足以使农业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但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已经开始收到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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