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住宅降价一半,他们也买不起住宅。买房是投资行为,租房是消费行为。我国即使劳动力不是无限供给,工资中也只能包括房租,不可能有超过房租的收入用于积累所谓"首付"和"月供".所以,工薪阶层只能租赁按月交房租的住宅,而月房租中只能包括月地租,房东却一次性向政府交了70年的地租,他至少要损失69年的利息收入。如果土地批租政策不变,除了国家谁会来当这个房东呢?国家如果不想当房东,就必须把土地批租政策改变为年租政策。这是一个要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政府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土地年租制使全民的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完全的实现,从而使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石万无一失。源源不断、日益增长的级差地租进入全民资产的账号,是剩余价值的大头归社会占有的决定因素。社会主义就是剩余价值大部分归社会占有的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全体劳动人民都能够安居乐业、没有后顾之忧的市场经济。人民安居才能乐业,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才能没有后顾之忧。政府对土地实行年租制政策,才能使房、地产分体流通,大幅度降低房价和房租,才能确保每年都有不断增长的地租收入用于社会保障和补贴贫困人口的房租支出
年租制可以极大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使土地的占用和人口城市化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转变增长方式,改变高增长低发展的局面。(作者系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链接:建议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制度
□陈遇雨、明轩
在我国,不少地方政府进行城市建设的最大资金来源就是依靠土地出让。于是乎,各地方政府都不亦乐乎地忙于卖地;结果,导致地价持续攀升、房价不断上扬。更有甚者,某地方政府安排"托儿"在土地拍卖时哄抬竞拍价,以达到把价位抬高,获取更多土地出让金的目的。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在畸形"政绩观"的指导下,"疯狂"出让土地,以至于让后届政府面临无地可卖的困境。
为了地方政府的长远发展,笔者建议,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制度。例如,某市出让土地收入了1000万元,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那么,这笔钱不能全由当期政府支配使用,而应统一上交国库,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分配,每年拨付的资金是20万元,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这就会使得在任领导不可能通过大量卖地迅速筹集大笔建设资金,新上任的领导也不必急着靠卖地来筹集资金大干快上超越前任。不管由谁卖地得的钱,土地出让期限内的年度收益都是一样的。如此一来,既可遏制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的冲动行为,又起到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效果。更关键的,还在于能合理稳定地价,至少卖地时找"托儿"的现象就很难发生了,因为即使靠这种手段让地价上涨一倍,按年拨付,为官现任者也会因收效甚微而不愿为之。
当前,合理稳定房价已被提到了一个*高度,只是,在行政调控的基础上不妨走立法规范的道路,这才是长远之计。为此,笔者希望利国利民的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制度能以法规的形式早日出台,以施惠民众、和谐经济发展环境。
=====================
建立多元化的土地产权制度
□徐国元
农业发展问题、农村稳定问题、农民增收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这说明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积极效应正在逐渐消弱,要解决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性缺陷,要继续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要寻求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就必须进行新一轮土地制度的创新。
土地制度的根本问题是所有权的明晰和使用权归属问题。所谓土地产权多元化,就是把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集体、个人三个层次,建立全民土地国有制、集体土地农民共有制和农户家庭所有制。建立多元化的土地产权制度,把土地的产权明晰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农户)的名下,实现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统一,并在新的土地制度下重新构建政府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土地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全民土地国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新《土地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这表明,部分土地的国家所有制无论在法律界定上,还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都是现实存在的。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实行部分国有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很多都是采取国有与民有相结合的土地所有制。如美国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占32%,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私人(包括企业)所有的土地占58%.事实上,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就已经开始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根据1996年中国土地资源调查数据表明,国有土地面积53.17%,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占46.18%,尚有0.65%的面积未确定土地权属。
本文提出的全民土地国有制,就是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事实上的国有土地和应划为国有的土地,在制度创新中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国有土地应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城市建设用地,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益设施用地、国防建设和涉及国家安全用地;二是现有的国营农牧场、国有林场、国有渔场和其他国有企业用地、国有矿山用地;三是把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河流等用地通过适当的方式确权为国有,由各级政府按规定权限,履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管理权和使用权,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加强对国有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
对国有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除国家授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外,可采取国家审批使用权和依法发包承包权的方式来进行,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公益型和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的经营型开发利用模式,建立健全对国有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制。
集体土地农民共有制
根据《宪法》和《土地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说明,土地所有权主体是特定的,全民所有制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除此之外的任何组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