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提高税率,对于人头税可实行轻税政策。税的征收用实物或货币均可。这样整体上可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对于租,由于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所以租应归集体,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但在具体数量上,各个省应定一个上限,在上限以内可由集体组织与农户具体商定。租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用货币形式或出工的形式代替。租主要用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即相当于村提留这一块。乡统筹的绝大部分属于税的性质,应当纳入税收体系中予以规范。费的收取应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其标准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乡人大具体决定,各省可根据实际每年定个上限额,以防乱收费。这里,笔者建议将原来三提五统不能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控制线, 改为农村地方对农民收取的一切税租费不能超过某一个绝对额,即由相对量控制变为绝对量控制。主要原因一是目前测算 农民纯收入是一件较难的事,二是当前农村关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统计数字并不能真实反映情况,三是相对量有时带有某种隐蔽性和较难控制性。而采用绝对量控制(如规定每年应不超过200元)则较明确,农民也容易掌握情况,也有利于监督。当然,这里主要是应对租、费这两块进行绝对量控制,因为这两块波动性较大。对于税,一旦制定后,本身便具有稳定性,所以,没有控制的必要。其三,加快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制定对农业大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倾斜政策,在财政分配上加大对中西部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国家应在财政上要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干部实行经费补贴制度,如对一些国扶县的农村基层干部工资是否可由国家财政专项负担等。以有效减轻这些地区的农民负担。
第六,加快政府机构改革步伐。核心是精简机构,裁撤冗员。这也是一项非常复杂和艰巨的工作。关键是要控制经费,如果经费能控制住,县乡机构人员多一些还是少一些对农民负担无直接影响。
第七,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建议制定《农民负担法》。要积极开展农村法制教育,使广大农民学法、懂法、守法,并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一些贫困户应当由村或乡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因农民负担而产生的不公平程度。
第九,大力发展农村社区经济,通过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同是提高农民收入,增强负担承受能力。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政府的运作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新兴的公*品的成本主要被发达的乡镇企业和集体经济支付,因此有条件通过以工补农减轻农民负担。同时,农民从乡镇企业到的报酬收入增加,有利于收入的提高。而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各项事业越依赖收取税费运转,由此造成了经济落后地区、传统的农业生产省份农民负担相对较重的现象。从一些调查中得知,乡镇企业和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民负担就轻些,而农业占主导的地区,农民负担就相对重些。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失为一项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措施。
第十,要注重对农民的教育。要教育广大农民关心*、关心国家大事,要增强广大农民的*意识、国家意识、发展意识。要对农民进行“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教育,使广大农民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能正确处理个人劳动致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
第十一,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把农民负担问题当做一项*任务来抓。应采取切实有力的具体措施。对干部考核要与农民负担紧密联系起来。要实行层层责任制。
以上十一个方面,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⑴建立有效制约*权力的机制;⑵要提高经济权力主体的自我保护能力;⑶规范*权力对经济权力的作用形式;⑷整合*权力主体与经济权力主体二者的价值取向。总之,从长远来说,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根本要靠发展。经济的发展、*的民主、社会的文明是现代化的标志,同时也是长远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保证。发展是一个综合推进的过程;发展是硬道理。从国家来说,迅速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迅速推进经济改革的深化和民主体制的建立及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农民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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