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收入计算超过30%,这么高的比例在中西部怎么能推行得了呢?所以只能免税。比如,为了确保近期农村稳定,先实行3年免税应该是可行的;或者在中西部农村实行免税。
以上两条是东亚小农社会普遍采取的政策。无论日本、韩国,还是我国台湾省,只要在小农经济条件下,这都是普遍采取的政策。
第三,如果免税,庞大的县乡政府怎么开支?我们说同时要配套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乡政府现在不是六套班子“七所八站”吗?按目前的发展趋势和所谓改革,似乎是要把他们改成“七局八局”。应该把乡政府改成乡公所,乡公所只是一个上情下达的机构。
配套的改革,一是各村落实自治法,村自治组织直接对县。各乡镇范围内的各村选出代表联合组成合作社理事会直接行使职权,控制乡一级的信用社、供销社、粮站、农机站等涉农部门,决定其服务和收费。这就把三分之二的乡级开支变成了合作社组织开支,它也就没有收费权了,收费取决于人家需不需要服务。二是镇改建为自治政府,其自治权和村民自治的权利是相等的,镇不得剥夺有自治权的村。这就打掉了城镇化过程中伸向农民的手。
第四,国家在继续维持土地垄断征占的条件下,原则上土地垄断征占所产生的批租收益定向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把这块土地转让产生的增值收益作为土地基金上市,产生的收益用于支付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这部分增值收益是个不小的数目,如果按每年1000万亩的征占幅度算,基本可以支付无地农民或者赤贫人口所需要的社会保障。
这样算下来,可以向农民减几百亿的税,减掉1000万左右的农民所承担的基层政府人员或基层公职人员的开支,每年可增加数以千亿计的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如果按这几个大政策走下来,就可能相对缓解现在农村的困境。
第五,国家支农资金不要投到部门,不能让部门把国家投资作为获得部门收益的资金。要作为股权投入到农民合作起来建立的加工、流通、金融、保险等组织中去,国家占有股权,但一定期限内不分享收益——收益可以作为积累反复投进去。从而加快农村规模经济主体跨越资本原始积累阶段。
此外还应该考虑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比如国家股权收益的60%用于农村社会事业,如农村妇女、教育、医疗等。要用法律规定国家投入的股权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农村社会事业,另外一部分用于这些合作事业的积累。
五大政策,五管齐下,才有可能综合治理解决现在农村问题,只有这样走才有可能解决小农经济条件之下,农业不可持续、农村没法发展、农民过于贫困的问题。否则,长治久安维持不了几年了。
20世纪农村发生过两次大的高利贷狂潮,一次是国民党晚期,一次是90年代。1997年我们曾经建议过,假如按现在银行商业化改制的趋势发展下去,必然导致商业金融退出农村,必然导致农村高利贷重新占领农村信用市场。结果从1997年开始,确实大量发生了农村高利贷。我去年的调查涉及40多个村,15个省,民间借贷的发生频率是95%,高利息借贷发生的频率是85%。农民高利借贷中33.8%是生活性借贷,因为他农民必须消费;另外29%是应付垄断性消费,是必须支付给教育、医疗等部门的垄断性消费;只有11%用于农业生产。现在大家的呼吁和各地方的反映很强烈,所以,真的需要有一个综合治理的政策解决三农问题。
中国农村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必须用适宜小农经济的思路来解决农业问题。要想有针对性地进行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就不能照搬西方,而东亚小农经济社会模式的基本政策安排——日韩台模式——是更值得我们借鉴的。日韩台模式的主要特点就是对农民合作社采取特殊政策放开农业外部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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