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扩大县级政府数量,缩小县级政府所辖范围,同时取消乡镇级政府。
笔者比较赞成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中国具有特殊的国情,根据特殊国情必须保持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和有效运转。特殊国情包括:一是土地的公有制,即农村土地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土地制度。这种制度实质是基层政府以及村级组织作为农村居民的代表,实现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尽管这种实现形式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但是在没有找到新的土地所有制替代方式的时候,这种实现形式依然要发挥其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关系的作用;农村基层政权是宪法确定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执行和维护者,村级准政府组织是维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现实载体,它们共同贯彻中央政府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协调土地关系、农业结构调整等重要农业政策。二是众多的农村人口。中国农村人口密度比经济发达国家要高得多。农村社区的服务和管理的对象密集度决定了基层政府的个数要多,所辖区域不可能过大。三是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期,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过程中,农村的变革将是巨大的。在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将有大量的问题需要政府来解决,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渐进式改革路径还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鉴于以上的特殊国情,中国农村基层政府所担当的职责要明显多于经济发达国家和土地私有制国家。
因此在取消农业三税后,通过各级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满足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村公共服务的资金需要,稳定基层政府的服务和管理,并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革,是至关重要的。
农村公共财政资金的
管理与监督
取消农业三税和各种收费、摊派后,在一段时期内,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财政资金中很大部分将来自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从经济学上讲,无偿转移支付资金具有明显的“免费午餐”性质。要提高“免费午餐”的效率,制止资金的浪费,并使资金使用者不去追逐“更多”的资金,必须对受益的农村政府和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主体制定更为严格和科学的管理监督制度。否则,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可能成为一个“大黑洞”,搞得不好会拖垮中央和省级财政,使得政府财政背上巨额赤字和债务的包袱。
根据国内国际经验,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和机制:
1.对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明确和严格的定员、定编、定额标准,并坚决不允许突破这个标准。杜绝通过自筹经费,随意增加人员编制的做法。
2.建立绩效业绩考核制度和政府问责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要进行切实的绩效考核;对于达不到绩效考核标准,或者出现工作差错,工作失职者,要通过建立政府问责制,追究责任,给予应有的处罚。
3.建立公民对政府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监督的机制。上述两点可以看作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管理监督制度,但仅有“上”对“下”的管理监督是不够的。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下”即公众 对“上”即政府 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还需要制度的创新和推广。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
规范与完善
取消农业三税后,农村基层政府的财政经费和公共服务所需资金相当大的部分无疑需要中央、省和市的各级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新增的转移支付资金在三层上级财政之间如何分担,显然对已经形成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是一个挑战。
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划分和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责任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农村义务教育,在取消农业税后究竟由哪级政府来承担﹖在这里必须要搞清楚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是否必须要求与财权和财力相匹配或者相适应﹖一种流行的认识是,应该相适应和相匹配。笔者认为,这种认识需要解释清婪。从逻辑上讲,如果在政府间划分财政收入时,就要求所有的地方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事权和责任,将收入与其直接对应起来,是不可能的。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财政收入大于支出,即收入上解地区,按照基本的公共服务需要实行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是可能的;但是对于收入小于支出的地区基本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就不需要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了。因此,所谓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财力相适应和相匹配,是指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后形成的各级政府事权、责任与其总财力的基本匹配。从上述意义上讲,不是哪级政府的财力集中得多,事权和责任就向哪级政府集中;而是考虑事权和责任的划分要有利于公共品的合理配置和公共服务的效率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这种公共品的提供,主要事权和责任应该放在农村基层政府,中央、省和市级政府的责任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经济发达、财源丰富地区的一部分财力集中起来,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等公共服务所需要的资金缺口提供补助,使它们的公共责任与所需财力基本对等起来。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基本都是如此。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正朝着国际通行做法和正确方向前进,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落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速度,财政转移支付均等化作用过小,使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地区差异拉大的局面难以扭转,反而有所扩大造成地区差距拉大的原因非常复杂 。对于这种情况,国际上的一些公共政策专家和国内的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一种误解性意见,认为中国当前存在的基层财政困难和均等化程度降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各种上级财政集中财力所导致的。我的看法恰恰相反,上级政府集中财力是解决地区间不均衡的重要前提条件,这是分税制改革以来取得的重要成果,决不能因为存在一些问题而走回头路。问题在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不彻底性,以及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存在问题,具有均等化作用的转移支付规模过小,而固化地区利益的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依然数量很大。简而言之,应该沿着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正确方向,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规范的政府间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
取消农业三税引来的政府转移支付问题,对整个财政转移支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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