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不成立的理由(即土地私有和交由市场配置必然导致土地细另化,因而导致配置无效这麽一个理由),便对土地私有这样极为严肃的话题贬为"神话",是十分不利于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的。如果说,好的私有化是有条件的,那麽我们要做到的便是把这些必要条件找出来,而不是把私有化本身否定掉。正象我们在讨论"人权"这个词的定义时,是要作一系列限制的,例如人权不等于有权侵犯他人合法利益,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罔顾法律等等。需要那麽多限制条件,是否就要否认"人权"本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呢?在经过文革苦难后的中国,没人会主张人权的不重要。关于农地私有化,同样不能求全责备,似乎除非它是万能的,不然便是"神话"。我们需要的是严肃,认真和充分的讨论,才有助于对问题的深入认识。而且我们已经在4.1中指出, 土地私有和交由市场配置所导致的土地细另化,恰恰证明市场配置的有效。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展和农村人口的移出,土地私有制加市场机制又会逐渐使种地能手扩大土地经营的规模。
4.3 即使实行土地私有,农民也不会马上富起来吗
很少有人会说只要实行土地私有制,一切问题迎刃而解。所以,农地私有确实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充分条件。2004年中央基于三农问题日趋严重,决定补助农民,并用5年的时间完全取消农业税,并要求各级政府减少苛捐杂税,是十分值得欢迎的。真正的问题是,政府今后能拿出多少财政,在多长时期内持续补助农民? 究竟是靠农民自己的生产活动致富,还是主要靠政府的财政补助致富? 如果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中国农民只能依靠自己的生产活动致富,那末仍然无法回避土地的所有权。我们必须承认,土地所有制是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一些国家里还存在农民的贫困问题,就说土地私有制是不必要的。事实是,没有一个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是实行农地的村社所有或国有的。而实行过土地公有,或现在仍在实行土地公有的地方,例如当年的中国,现在的北朝鲜,农业问题比实行土地私有的国家来说多得多,不但发生过人祸,对农民的侵权也更甚。中国1958-61年的大饥荒,北朝鲜目前还在延续的蔓延全国的食品短缺,在人口众多,土地有限,然而实行土地私有的当代印度就没有发生过。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是农地私有,难道其他民族的智慧都不及中国?何况中国的三农问题在世界上越益突出,这一切都是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之下发生的,难道不值得我们深究一下?
4.4 重要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土地的所有权是不重要的吗
有一种看法是,关于地权的一些争论至今"不得要领"。按照这种看法,"事实上,在发达市场经济中由于产权的多层次化,当代产权经济学已逐渐少用"所有权"这一概念而转以"权利"作为考察对象。"(秦暉 2004)
发达国家的所有权的问题早已解决,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和交换的内在要求,他们发现所有权又可以分割成各种产权,而且发现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各种产权可以灵活地进入市场交换,使交换双方均能获利,并使土地的利用效率大大提高。所以在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西方大量交换的反而是各种产权,对产权的研究也越来越细。
在中国,提倡农地私有化的人,是决不会去排斥对各种派生而来的土地产权的研究和保护的。然而,我们不能本末倒置,将所有权和产权人为对立,认为只要注意产权便可。如果注意所有权,便是"不得要领"。比如,石油派生出许许多多的衍生产品,构成大部分消费者日常交易的主要对象。可是,我们能得出结论,石油的所有权不再重要,我们只要关心石油的衍生产品的产权便可,否则便不得要领吗?这种说法,大家显然不会同意。同样,在农地私有制没有确立的地方,讨论这种制度本身的必要性是无法回避的。大量的土地纠纷,方兴未艾的圈地运动,日益增多的无地农民,都在说明土地的所有权是无法用土地的其他产权来代替的。
中国的现实是官强民弱。不给农民地权,单给农民各种有一定期限(15年不变,后来30年不变)的产权的诺言我们已经听到无数次了。目前越演越烈的圈地运动和其他三农问题,不正是在这种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15年不变或30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之下发生的吗?当年地主黄世仁要得到杨白老的土地,还要千方百计地得到他的地契,要按下他的手印为凭。现在村干部变卖村里的土地,是不需要农民交出地契的,因为农民根本没有地契。在这种情况下,空泛而有时间限制的产权,又如何能使农民得到保障呢?
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就不能给农民地权呢?这难道不是*党夺取政权前对农民所作的最重要承诺吗?农地所有权究竟应该掌握在谁手里才是一种最好的制度安排呢?是掌握在作为耕者和弱势群体的农民手里,还是应该掌握在强势而又不从事生产的村镇干部手里,更能导致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民福利的改善,农民权利的保障,和苛捐杂税的减轻呢? 这是应该公开讨论的一个问题。在没有找到真理以前,便认为这种讨论不得要领,窃以为十分不利于我们对这麽一个重大问题的深入认识。
4.5 土地私会和土地的公益性发生冲突吗
这也是有代表性的看法。秦暉 (2004) 指出,"土地的地理区位是不可替代的,假如一块土地正好位于公共利益攸关的要害区位上,它的不可替代如果使其主人可以漫天要价,就会严重损及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在最强调保障私有财产的西方国家,"土地私有"也没有其他财产权那么绝对,亦即保留有更多的公共利益干预权。"有些人以此反对土地私有化,以便为国家保留更多征用土地的权利。
其实,和所有的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一样,基于某些地块具有公益性的理由,国家有权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加以某种限制,甚至予以有偿征用,早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也在实行土地私有的各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上体现出来,以防止有人漫天要价,或成为钉子户。所以,实行土地私有并没有影响这些国家的政府基于公益性理由有偿征用筑路,修桥,盖霸,建城等所需的土地,没有影响到这些国家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顺利进程。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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