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是穷人治村好、还是富人治村有利的争论是滑稽的
人有贫富之分、男女之分、老少之分、善恶之分、利他利己之分……;一个人也许在一定的场合和时间表现出善,在另外的场合和时间表现出恶;此时此地可能表现出利己,而在彼时彼地可能表现出利他。那种动不动将一个复杂而多性的人简单地抽象成“富人与穷人”进行对立的比较是“非此即彼”的“极端思想”的反应,这样比较所得出的结论其实是滑稽的,就像讨论是男人治村好还是女人治村有利一样的滑稽。
我们可以找到很多自己家里很穷,但把村子的公共服务搞得很好、百姓也很富的典型;我们也可以找到自己家里很富,但把村子的公共服务搞得很差、百姓也很穷的典型;村长个人家庭的贫富和村子整体的好坏有多种组合。中国村子很多,情况各不相同;中国人很多,什么样的人都要;没有哪种“理想模式” 适合于千差万别的村情和人性。重要的是村子里的人能够根据具体的村情和人情,充分参与并自主、自由的行使他们的选择权利(包括罢免权)、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村子里的人选择谁做村长、赋予村长多大的权利是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的事情自己能做主就好。只有主权在村民,富人和穷人都可能当好公仆;如果主权不在村民,谁能保证富人和穷人都不成为恶人呢?
有人说:“富人治村”是农村的一种典型的精英型治村现象。我对此观点实在不敢认同!富人就是典型的精英?穷人就是典型的“平庸”?德国总理也相对贫穷,他是不是精英呢?中国90%以上的人都不富裕,难道90%的人都是典型的平庸吗?财富不应该是“精英”的代名词,富人更不能天然具有“治村”的优势,治家和治村(村民自治)不是一回事,认为治家行就可以治好村的观念其实就是专制思想的延续,而村民自治的头号死敌就是所谓的精英进行的“精英专制”。loCALHOST
二 在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和村民自治环境条件中,村长不出问题就是不正常
现在村民自治制度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如: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是什么?土地村社集体所有是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吗?现在的土地是真正的村社集体所有吗?村社集体是维护农民土地产权的组织吗?在村社内部,村民的土地产权是如何实现的?如何才能保护农户的土地产权?这些很根本性的问题,在农村,特别是义乌、温州这样发达的农村基本没有与时俱进的制度规定。出现纠纷,法院和政府往往是久拖不决。再如,村主任有多大的权利?村主任应该怎么合法行使权利?村民怎么约束和罢免村主任?村主任与村内集体经济主体是什么关系?村主任与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党支部、团支部、妇联会、老人协会等是什么关系?除了民主选举之外,什么叫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决策、监督的运作机制和实现形式是怎么的?这些最基本的问题,都不是十分明确,最糟糕的是即使明确在纸上了,实际情况往往绝大部分村主任和村民都不清楚如何运行和实施。再如:村民自治是民主*,民主自治是以村民高度组织化为基础的,我们现在的村社内部,党支部、团支部、妇联会、老人会等等社区组织都民存实亡,没有充分组织化的民主自治,一般会容易贿选,也容易演变成少数人的专制或大家族对小家族的专制。专制一般是与腐败相连的。
现阶段,村民自治的环境和条件也是非常恶劣的。村民自治是中国一个非常特殊的*制度,也是一个制度孤岛。我们县、乡镇党和政府领导和部门干部有几个人深入学习过《村组法》呢?又有几个县乡领导和部门干部真心实意的尊重村民和村民自治制度呢?你甚至很难感觉到村党支部是领导村民维护村民权益的力量。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的土地被转入城市国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改成居民委员会,农民的集体企业被转制为个体和独立于集体的经济主体,这样的一个进程实际上是有一种代表“现代化的先进方向”的巨大力量在消解村社和村民自治。民选的村主任不管你是打上什么符号的人物,在这样的一个进程中,代表村民的利益是十分困难的,如果有哪个民选村主任不顺从“现代化的先进方向”的力量,而坚定地代表村民的利益,他一定会遭受许多的磨难;如果他是一个“富人村长”,可能所受的磨难会更多更多。
我曾经亲历过这样的一件事情:镇政府要征用30亩地建市场,镇长将村主任找来商量,开价18000元/亩,村主任说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才能答复。村民会议没有通过,主要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征用30亩地后,全村要重新调整土地,难度很大;二是价格太低,村民认为每亩不少于60000元(因为60000元的利息收入相当于一亩蔬菜地的种植收入)。而政府,地是要征用的,价格是不能高于28000元的,村主任是必须得想办法摆平征地之事的。此事拖了一段时间,后来镇政府将村主任的儿子安排在财政所工作,又许诺事成之后给村主任和村主任夫人买养老保险。又过了一段时间,镇长安排税务所人员查村主任兄弟家的粮油加工厂的偷漏税情况,安排派出所长调查村主任打牌*等“违法乱纪”之事。村主任实在是顶不住了,30亩地涉及7户村民承包,村主任一家一户上门做工作,4户表示可以接受,但要求市场建成后安排子女管理市场;另外3户认为补偿不能低于38000元。村主任无奈,主动请求镇长对三户“不听话”的农民进行“教育”,镇长如是安排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计算”这三户农民,很快,又有两户被摆平了。对不少政府官员来说,几户普通农民“作对”根本不是问题。征地还没有办理手续,市场建设就开工。后来,“闹事”的不是那个不同意征地的承包户,而是承包地没有被征的村民。村民“闹事”的理由是镇集市边上的地可以卖到28000元,还可以安排工作,承包地分在离市场很远的地方,就卖不到钱,这个不公平。多数村民要求卖地的钱全村依照人头分配,然后再重新调整土地。多数村民的要求政府不予理睬,于是村民暴力阻止市场建设,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政府动用了特警,带头“闹事”的两个村民判了两年。后来,村民多年上访也没有结果。从这个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官员具有一定的“合法加害权”。村民自治的力量不仅难得到地方政府和法律的保护,相反还要可能被地方政府打压。
在全国各个地方,民选村主任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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