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5、在公示或整个考评期间,如有举报,省评价中心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查实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并备案。
6、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举报受理单位,公示首批名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
7、诚信企业的有效期为一年,从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其考核评价和公示每年组织一次。评价中心每半年汇集一次企业信用信息,并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随时对企业进行信用跟踪和监督。
8、非考评和公示期间,获评“诚信企业”出现信用违规,经核实后立即收回证书和牌匾,并予以除名。
9、首次参评的企业,对过去遗留的逾期贷款欠息、资金抽逃、虚假注册、质量违法等行为,需订出切实可行的改正计划、措施,并付诸实施一年以上方可参加申报。
10、每年的8-9月份为企业申报时间,10月份组织评价,11月份公示,12月份正式公布。本方案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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